贵州诚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德庆恒晟混凝土有限公司、贵州诚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12民终225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德庆恒晟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肇庆市德庆县。
法定代表人:周为红。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贵州诚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
法定代表人:尹建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香雪南药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庆县。
法定代表人:徐力。
上诉人德庆恒晟混凝土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贵州诚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广东香雪南药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德庆县人民法院(2022)粤1226民初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二审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德庆恒晟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11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德庆恒晟混凝土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是其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德庆恒晟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孟智华
审 判 员 谢肇雄
审 判 员 苏文华
二〇二二年六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郑少燕
书 记 员 黎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