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诚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贵州诚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广东香雪南药发展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德庆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1226民初1127号
申请人:贵州诚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贵阳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金阳科技产业园标准厂房辅助用房B441室。
法定代表人:尹建生,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镇,贵州宪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才勇,贵州宪张律师事务所律师。
担保人:天安财产保险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营业部。
被申请人:广东香雪南药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德庆县工业园指挥部139室。
法定代表人:徐力,总经理。
申请人贵州诚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广东香雪南药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贵州诚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提供保全财产网络查控申请书),要求对被申请人广东香雪南药发展有限公司在银行(银行名称、户名及账号详见附表)账户的存款,予以冻结和对被申请人广东香雪南药发展有限公司的固定资产予以查封,上述标的共31060829元。并提供担保人天安财产保险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营业部出具的保单保函进行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贵州诚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广东香雪南药发展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银行名称、户名及账号详见附表一)存款及房产(详见附表二),在标的共31060829元范围内予以冻结和查封。账户的冻结时间1年,从2021年10月11日至2022年10月10日止。房产的查封时间3年,从2021年10月11日至2024年10月10日止。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贵州诚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梁德裕
审 判 员  陈金标
人民陪审员  梁燕芬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侯敏烨
附表:1、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名称、户名、账号表;2、查封被申请人的房产名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