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11民初841号
原告:武汉市荣钢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磨山茅屋岭11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海图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河北新兴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丛台路69号祥丰大厦1**2302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武汉市荣钢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新兴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立案受理后,因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因本案事实不易查明,但法律适用明确,可以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一百七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高娟独任审理。
审判员 高 娟
二〇二二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
书记员 陈 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