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新兴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

某某、河北新兴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114民初6507号 原告:***,男,1968年4月17日生,汉族,住址:沈阳市沈北新区。 被告:河北新兴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丛台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中意一路158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于2021年5月11日受理原告***诉被告河北新兴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被告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该案审理过程中,原告***经法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989元,减半收取494.50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李 英 人民陪审员  施仲娟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七月九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