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114民初6507号
原告:***,男,1968年4月17日生,汉族,住址:沈阳市沈北新区。
被告:河北新兴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丛台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中意一路158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于2021年5月11日受理原告***诉被告河北新兴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被告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该案审理过程中,原告***经法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989元,减半收取494.50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李 英
人民陪审员 施仲娟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七月九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