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8民初12392号
原告:河北新兴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丛台区丛台路69号祥丰大厦1**2302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568号27层。
法定代表人:校荣春。
原告河北新兴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6日立案。原告河北新兴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北新兴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北新兴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郝 蓬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