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新兴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321财保114号 申请人:***,女,1968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南召县。 被申请人:***,男,1981年11月1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北省恩施市。 被申请人:河北新兴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丛台路69号祥丰大厦1**2302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4037681280793。 被申请人:中建二局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洞庭路131号新天地科技大厦A-620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104324456L。 申请人***于2021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河北新兴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中建二局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63321.00元财产予以诉前财产保全。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提供保单保函为申请人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河北新兴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中建二局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63321.00元财产。 本案受理费653.21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措施。 如不服本裁定,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