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中地黔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贵州中地黔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黔0111执保2210号
申请人:***,男,1968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垫江县。
被申请人:贵州中地黔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贵州省贵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漓江路**兴隆城市花园**沐风园********。
关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贵州中地黔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保全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黔0111财保353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已移送执行。
据申请人提交的财产线索,被申请人贵州中地黔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在贵阳银行小河支行开立有账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贵州中地黔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贵阳银行小河支行账户号为14×××16的人民币9465819.64元。
二、冻结期限一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郑 娟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罗梦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