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0111财保353号
申请人:***,男,1968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垫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成聪,贵州黔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玉梅,贵州黔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贵州中地黔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贵州省贵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漓江路**兴隆城市花园**沐风园********。
法定代表人:黄斗权。
申请人***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保全被申请人名下价值9,465,819.64元的财产,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向本院出具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为申请人提供诉讼保全财产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贵州中地黔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9,465,819.64元的财产。
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车辆)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房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当事人若要续封,需于查封、冻结、扣押期限届满十五天前应向我院提出书面续封申请,否则,原查封、冻结、扣押措施将自动解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王珏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犹伟
书记员胡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