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826民初9491号
原告:***,男,1948年6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涟水县。
被告:涟水县建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涟水县海安路和泰山路交叉口高层5楼。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2月12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朱 军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