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九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涟水县建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826民初9491号 原告:***,男,1948年6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涟水县。 被告:涟水县建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涟水县海安路和泰山路交叉口高层5楼。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2月12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朱 军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