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826财保108号
申请人:江苏东辰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涟水县保滩镇十堡村二组。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涟水县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涟水县建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涟水县朱码民营经济产业园1号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涟水县红日大道北侧、安东中路西侧新莲壹品3幢1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江苏东辰建材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1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涟水县建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829445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他等值财产,同时申请人江苏东辰建材有限公司提供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中心支公司的保函(保单号:)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苏东辰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涟水县建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829445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他等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江苏东辰建材有限公司预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刘 丹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