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武强县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河北省武强县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武强县周窝鑫粮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武强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1123财保38号
申请人:河北省武强县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强县体育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23109890991F。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武强县***粮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强县周窝工业区,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申请人河北省武强县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武强县***粮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衡水仲裁委员会已受理,申请人河北省武强县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16日向衡水仲裁委员会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衡水仲裁委员会于2018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请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武强县***粮有限责任公司银行账户存款或被申请人在武强县财政局的本案工程款120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包括土地房产)。申请人河北省武强县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河北升财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出具的(案号:2018河北升财衡保字0000940号)财产保全担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因情况紧急,如不及时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将会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申请人武强县***粮有限责任公司位于武强县周窝镇富民路8号房产及土地一套。
二、冻结被申请人武强县***粮有限责任公司在武强县财政局账户的工程款400000元。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河北省武强县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张翠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