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福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2702民初774号
原告:福泉市马场坪华新砖厂,住所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福泉市马场坪办事处三堡村石板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22702MA6ECYLB29。
负责人:覃连梅,系该厂经营者。
被告:贵州博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地址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贵大附中路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11MA6DJY807H。
法定代表人:张仁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71年3月24日生,汉族,贵州省修文县人,住贵州省修文县。
原告福泉市马场坪华新砖厂与被告贵州博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3日立案受理后,原告福泉市马场坪华新砖厂于2021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福泉市马场坪华新砖厂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福泉市马场坪华新砖厂撤诉。
案件受理费1302元,减半收取651元,由原告福泉市马场坪华新砖厂负担。
审判员 黄天文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李天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