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桂1123民初1406号
原告:**,男,1985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富川瑶族自治县。
被告:贵州博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贵大附中路3号。
法定代表人:张仁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诉被告贵州博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日立案。适用小额程序,原告**于2021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诉被告贵州博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以自行达成协议为由,向本院提交撤回起诉申请书申请撤诉
,系原告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
,
依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
撤诉。
案件受理
费
元、减半收
取
元,由原告**
负担。
审 判 员 莫小辉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日
法官助理 柳真翔
书 记 员 曾昭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