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111民初24765号
原告:广州白云电器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神山镇大岭南路18号。
法定代表人:胡德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海涛,男,系公司员工。
被告:贵州博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贵大附中路3号。
法定代表人:张仁强。
原告广州白云电器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博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日立案。诉讼中,原告广州白云电器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白云电器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白云电器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819元,由原告广州白云电器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 军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 邝婉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