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博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贵州博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福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2702民初770号

原告:***,男,1956年5月28日生,汉族,贵州省福泉市人,住贵州省福泉市。

被告:贵州博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地址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贵大附中路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11MA6DJY807H。

法定代表人:张仁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71年3月24日生,汉族,贵州省修文县人,住贵州省修文县。

原告***与被告贵州博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3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1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38元,减半收取26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黄天文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李天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