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福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2702民初772号
原告:**,男,1997年10月17日生,汉族,贵州省福泉市人,住贵州省福泉市。
被告:贵州博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地址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贵大附中路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11MA6DJY807H。
法定代表人:张仁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71年3月24日生,汉族,贵州省修文县人,住贵州省修文县。
原告**与被告贵州博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3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1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750元,减半收取3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黄天文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李天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