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桂1123民初1453号
原告:首得忠,男,1977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富川瑶族自治县。
被告:贵州博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贵大附中路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首得忠诉被告贵州博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8日立案。适用小额程序,原告首得忠于2021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原告首得忠诉被告贵州博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以自行达成协议为由,向本院提交撤回起诉申请书申请撤诉
,
系
原
告
真
实
意
思
表
示
,
符
合
有
关
法
律
的
规
定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首得忠
撤诉。
案件受理
费
元、减半收
取
元,由原告首得忠
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