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博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首得忠与贵州博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桂1123民初1453号 原告:首得忠,男,1977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富川瑶族自治县。 被告:贵州博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贵大附中路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首得忠诉被告贵州博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8日立案。适用小额程序,原告首得忠于2021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原告首得忠诉被告贵州博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以自行达成协议为由,向本院提交撤回起诉申请书申请撤诉 , 系 原 告 真 实 意 思 表 示 , 符 合 有 关 法 律 的 规 定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首得忠 撤诉。 案件受理 费 元、减半收 取 元,由原告首得忠 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