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中宏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广汉广交道路工程有限公司、四川中宏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川0681财保81号
申请人:广汉广交道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汉市小汉镇小南村10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810807249722。
法定代表人:***云,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四川世星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四川中宏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涪城区跃进路北三段6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03590450932H。
申请人广汉广交道路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保全被申请人四川中宏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或其名下价值100000元的其他财产,并向本院提供了明确的被保全财产线索。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向本院出具保函,表示如果保全错误给被申请人造成损失,愿意在价值100000元限额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广汉广交道路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对被申请人四川中宏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00000元的财产或银行存款采取查封、冻结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周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