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中宏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广东龙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四川中宏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川0703执314号
申请执行人:广东龙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金砂路***号国际商业大厦*座24B。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销售经理。
被执行人:四川中宏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涪城区跃进路北段**号(西蜀名居A3-7-3)
法定代表人:***。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本院受理申请人广东龙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本院作出的(2016)川0703民初5608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四川中宏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拒不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执行人四川中宏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扣押清单等)。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二〇一八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