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中宏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中宏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新津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川0132执327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四川中宏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
本院在执行四川中宏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唐海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的房产、车辆,冻结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无现金给付能力,被查封的财产暂无法处置,申请人四川中宏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川0132执32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此页无正文)
执行员***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