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粤0606民初2336号
原告:广东精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简平路1号天安南海数码新城3栋1608室(住所申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7879640481。
法定代表人:吴冰杰。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承霖,广东重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龙生,广东重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小布股份合作经济社,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小布村桂圃大道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N1440606728755502U。
负责人:何自滨。
原告广东精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小布股份合作经济社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广东精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精艺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钟承霖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小布股份合作经济社(以下简称小布股份社)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退回管理费176335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迟延退款利息(以176335元为本金,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一年期报价利率,自2020年7月13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20年11月20日,为2470.41元);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0年3月,案外人公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接受被告的委托,代理对小布工业区改造拆除服务项目进行竞价采购,并在“诚E招电子采购平台”上发布了竞价采购信息。原告依法参与了小布工业区改造拆除服务项目包组二的竞价采购,并于2020年3月30日最终成交,以3920628.46元的管理费总额成为包组二的成交单位。2020年4月8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合同书》,确认由原告按照3920628.46元管理费总价包干的形式完成拆除项目,拆除面积为70124.48平方米,并附有施工图纸(CAD图)以及工程量清单。其中,《合同书》第二条第3点约定,对应有增减拆除的面积,按以下公式计算:增减的管理费=成交管理费总额÷总拆除建(构)筑面积×增减拆除的面积。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向被告缴纳了全额管理费及安全施工保证金,并开展拆除服务。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也即原告开展拆除服务过程中,拆除面积发生了减少,实际拆除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差额为3153.92平方米。案涉拆除服务项目包组二于2020年6月13日竣工,被告于2020年7月6日验收通过。在发现实际拆除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存在误差后,原告一直与被告沟通退还差额部分管理费的事宜,并于2020年7月13日向被告出具《退款说明》。被告收悉后,也组织了村委会会议,确认了上述事实,并一致决议,向原告退款176335元。据此,2020年7月27日,被告也向原告出示了《支出证明单》,证明已在安排退款。但其后,因原告一直未收到被告的退款,遂只能于2020年9月16日再次向被告出具催收函,被告亦予以签收。但截至起诉前,原告仍未收到被告的退款。民事法律行为应遵循诚实信用以及公平原则,原告按照合同约定面积向被告支付了全额管理费3920628.46元,也按照合同约定以及被告的要求竣工完成了案涉拆除服务项目包组二,已按约定以及被告的要求竣工完成了案涉拆除服务项目包组二,已按约定完成了全部合同义务。但合同约定面积与实际拆除面积存在差额3153.92平方米,被告对此也予以确认,亦同意退还差额部分管理费176335元。基于被告在合理催告期限内一直未履行退款义务,遂原告只能诉诸法律,要求被告一次性退还差额部分的管理费176335元,并要求被告承担因迟延退款造成的利息损失。
被告小布股份社没有答辩。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原告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被告的机构详情截图打印件、《小布工业区改造拆除服务项目竞价文件》打印件、《合同书》、小布工业区改造拆除服务项目(包组二)测量清单打印件、成交通知书打印件、单位工程竣工验收证明、退款说明书复印件、会议记录照片打印件、支出证明单复印件、被告的公告栏照片、关于《小布工业区改造拆除服务项目包组二》实际拆除面积误差补偿催收函,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本院经审理查明,2020年4月8日,小布股份社作为甲方,精艺公司作为乙方,双方共同签订一份《合同书》,约定项目名称为小布工业区改造拆除服务项目、包组号为包组二;合同总额3920628.46元,合同价采用按委托项目范围内的拆除工程总价包干形式以拆除项目应交纳的管理费用为依据,由乙方向甲方交纳;对应有增减拆除的面积,按以下公式计算:增减的管理费=成交管理费总额÷总拆除建(构)筑面积×增减拆除的面积,包组二总拆除建(构)筑面积为70124.78平方米,其他情况,管理费不予变更,均不作调整;合同签订生效后,在接到甲方发出的进场拆除通知书之日起10日内完成所有拆除工作并达到验收标准,合同有效期限为两个月;所有经双方或多方签署确认的文件(包括会议纪要、补充协议、往来信函)、采购文件和投标文件、合同的附件及《中标通知书》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有效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和履约义务,其生效日期为签字盖章确认之日期等内容。《合同书》签订后,精艺公司依约进行拆除,拆除工程于2020年6月13日竣工并于2020年7月6日经验收合格。因小布工业区改造拆除服务项目包组二实际拆除面积为66970.08平方米,而《合同书》约定面积为70124平方米,相差3153.92平方米,精艺公司认为根据《合同书》的约定,小布股份社应向其返还管理费176335元(3153.92平方米×3920628元÷70124平方米),遂于2020年7月13日向小布股份社出具《退款说明》,说明上述情况。小布股份社收到《退款说明》后,于2020年7月22日组织召开股份社、理事、财监联席会议,对有关拆除旧厂房欠面积的退款事宜进行讨论。会议记录记载“股份社工业区改造拆除项目包组二拆除面积欠面积3153.92平方,根据合同约定返还中标方广东精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款项共176335元。……。到会人员一致通过退款”。会议后小布股份社亦对相关材料进行了公示。因小布股份社一直未向精艺公司退还相应款项,精艺公司催收未果,遂于2021年1月12日向本院提起本案诉讼。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合同书》,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法律效力。根据《合同书》中“对应有增减拆除的面积,按以下公式计算:增减的管理费=成交管理费总额÷总拆除建(构)筑面积×增减拆除的面积,包组二总拆除建(构)筑面积为70124.78平方米,其他情况,管理费不予变更,均不作调整”的约定,若实际拆除面积有增减的情况,相应的管理费亦应当予以增减。而本案中,原告提交退款说明书、会议记录、支出证明书等证据可以相互印证,证明案涉实际拆除面积比双方在合同约定中的拆除面积减少了3153.92平方米的事实,被告对此并未到庭提出异议或进行抗辩,本院对该事实予以确认。现原告根据双方在《合同书》中的约定,要求被告根据减少的拆除面积3153.92元向其退还管理费176335元(3153.92平方米×3920628元÷70124平方米)符合双方之间的约定和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未按约定向原告退还管理费,确实会造成原告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原告主张要求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损失有理,本院予以支持;但原告主张要求从2020年7月13日起计算利息损失依据不足,鉴于双方对退还款项的时间没有进行约定,本院酌定利息损失从原告起诉之日,即2021年1月12日起计算更为合理,对于超出该部分的利息损失主张,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小布股份社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对抗辩权利的放弃,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小布股份合作经济社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精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退还款项176335元,并从2021年1月12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损失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广东精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损失。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876.12元,减半收取计1938.06元、财产保全费1414.03元,共计3352.09元(原告广东精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小布股份合作经济社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范碧莹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 丁含芳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粤0606民初2336号
原告:广东精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简平路1号天安南海数码新城3栋1608室(住所申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7879640481。
法定代表人:吴冰杰。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承霖,广东重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龙生,广东重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小布股份合作经济社,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小布村桂圃大道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N1440606728755502U。
负责人:何自滨。
原告广东精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小布股份合作经济社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广东精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精艺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钟承霖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小布股份合作经济社(以下简称小布股份社)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退回管理费176335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迟延退款利息(以176335元为本金,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一年期报价利率,自2020年7月13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20年11月20日,为2470.41元);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0年3月,案外人公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接受被告的委托,代理对小布工业区改造拆除服务项目进行竞价采购,并在“诚E招电子采购平台”上发布了竞价采购信息。原告依法参与了小布工业区改造拆除服务项目包组二的竞价采购,并于2020年3月30日最终成交,以3920628.46元的管理费总额成为包组二的成交单位。2020年4月8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合同书》,确认由原告按照3920628.46元管理费总价包干的形式完成拆除项目,拆除面积为70124.48平方米,并附有施工图纸(CAD图)以及工程量清单。其中,《合同书》第二条第3点约定,对应有增减拆除的面积,按以下公式计算:增减的管理费=成交管理费总额÷总拆除建(构)筑面积×增减拆除的面积。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向被告缴纳了全额管理费及安全施工保证金,并开展拆除服务。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也即原告开展拆除服务过程中,拆除面积发生了减少,实际拆除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差额为3153.92平方米。案涉拆除服务项目包组二于2020年6月13日竣工,被告于2020年7月6日验收通过。在发现实际拆除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存在误差后,原告一直与被告沟通退还差额部分管理费的事宜,并于2020年7月13日向被告出具《退款说明》。被告收悉后,也组织了村委会会议,确认了上述事实,并一致决议,向原告退款176335元。据此,2020年7月27日,被告也向原告出示了《支出证明单》,证明已在安排退款。但其后,因原告一直未收到被告的退款,遂只能于2020年9月16日再次向被告出具催收函,被告亦予以签收。但截至起诉前,原告仍未收到被告的退款。民事法律行为应遵循诚实信用以及公平原则,原告按照合同约定面积向被告支付了全额管理费3920628.46元,也按照合同约定以及被告的要求竣工完成了案涉拆除服务项目包组二,已按约定以及被告的要求竣工完成了案涉拆除服务项目包组二,已按约定完成了全部合同义务。但合同约定面积与实际拆除面积存在差额3153.92平方米,被告对此也予以确认,亦同意退还差额部分管理费176335元。基于被告在合理催告期限内一直未履行退款义务,遂原告只能诉诸法律,要求被告一次性退还差额部分的管理费176335元,并要求被告承担因迟延退款造成的利息损失。
被告小布股份社没有答辩。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原告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被告的机构详情截图打印件、《小布工业区改造拆除服务项目竞价文件》打印件、《合同书》、小布工业区改造拆除服务项目(包组二)测量清单打印件、成交通知书打印件、单位工程竣工验收证明、退款说明书复印件、会议记录照片打印件、支出证明单复印件、被告的公告栏照片、关于《小布工业区改造拆除服务项目包组二》实际拆除面积误差补偿催收函,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本院经审理查明,2020年4月8日,小布股份社作为甲方,精艺公司作为乙方,双方共同签订一份《合同书》,约定项目名称为小布工业区改造拆除服务项目、包组号为包组二;合同总额3920628.46元,合同价采用按委托项目范围内的拆除工程总价包干形式以拆除项目应交纳的管理费用为依据,由乙方向甲方交纳;对应有增减拆除的面积,按以下公式计算:增减的管理费=成交管理费总额÷总拆除建(构)筑面积×增减拆除的面积,包组二总拆除建(构)筑面积为70124.78平方米,其他情况,管理费不予变更,均不作调整;合同签订生效后,在接到甲方发出的进场拆除通知书之日起10日内完成所有拆除工作并达到验收标准,合同有效期限为两个月;所有经双方或多方签署确认的文件(包括会议纪要、补充协议、往来信函)、采购文件和投标文件、合同的附件及《中标通知书》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有效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和履约义务,其生效日期为签字盖章确认之日期等内容。《合同书》签订后,精艺公司依约进行拆除,拆除工程于2020年6月13日竣工并于2020年7月6日经验收合格。因小布工业区改造拆除服务项目包组二实际拆除面积为66970.08平方米,而《合同书》约定面积为70124平方米,相差3153.92平方米,精艺公司认为根据《合同书》的约定,小布股份社应向其返还管理费176335元(3153.92平方米×3920628元÷70124平方米),遂于2020年7月13日向小布股份社出具《退款说明》,说明上述情况。小布股份社收到《退款说明》后,于2020年7月22日组织召开股份社、理事、财监联席会议,对有关拆除旧厂房欠面积的退款事宜进行讨论。会议记录记载“股份社工业区改造拆除项目包组二拆除面积欠面积3153.92平方,根据合同约定返还中标方广东精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款项共176335元。……。到会人员一致通过退款”。会议后小布股份社亦对相关材料进行了公示。因小布股份社一直未向精艺公司退还相应款项,精艺公司催收未果,遂于2021年1月12日向本院提起本案诉讼。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合同书》,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法律效力。根据《合同书》中“对应有增减拆除的面积,按以下公式计算:增减的管理费=成交管理费总额÷总拆除建(构)筑面积×增减拆除的面积,包组二总拆除建(构)筑面积为70124.78平方米,其他情况,管理费不予变更,均不作调整”的约定,若实际拆除面积有增减的情况,相应的管理费亦应当予以增减。而本案中,原告提交退款说明书、会议记录、支出证明书等证据可以相互印证,证明案涉实际拆除面积比双方在合同约定中的拆除面积减少了3153.92平方米的事实,被告对此并未到庭提出异议或进行抗辩,本院对该事实予以确认。现原告根据双方在《合同书》中的约定,要求被告根据减少的拆除面积3153.92元向其退还管理费176335元(3153.92平方米×3920628元÷70124平方米)符合双方之间的约定和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未按约定向原告退还管理费,确实会造成原告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原告主张要求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损失有理,本院予以支持;但原告主张要求从2020年7月13日起计算利息损失依据不足,鉴于双方对退还款项的时间没有进行约定,本院酌定利息损失从原告起诉之日,即2021年1月12日起计算更为合理,对于超出该部分的利息损失主张,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小布股份社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对抗辩权利的放弃,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小布股份合作经济社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精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退还款项176335元,并从2021年1月12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损失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广东精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损失。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876.12元,减半收取计1938.06元、财产保全费1414.03元,共计3352.09元(原告广东精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小布股份合作经济社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范碧莹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 丁含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