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精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广东精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佛山市路路通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607民初5284号之二
原告:广东精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丹灶镇南海国家生态工业园示范园区捷贝路3号车间九之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7879640481。
法定代表人:吴冰杰,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毅,广东国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路路通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云东海街道宝月村委会旧何村“西塘”(F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75796943381。
法定代表人:何桂荣,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小军,广东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东精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市路路通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4日立案。原告广东精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8日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精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本案作出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精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即28219.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共33219.5元(该款原告广东精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广东精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黄 灿
人民陪审员  李耀祺
人民陪审员  董佩珍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日
法官 助理  陈惠玲
书 记 员  杨敏贞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