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精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梅州常安机械有限公司、广东精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1403民初2576号 原告:梅州常安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大新城人民南路富达名城6栋4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均系广东永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精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丹灶镇南海国家生态工业园示范园区捷贝路3号车间九之三。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广东普罗米修(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梅州常安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精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日立案。 原告梅州常安机械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解除原、被告签订的三份《施工升降机租赁合同》(合同编号分别为:2019042901D、2019042902D、2019042903D);二、判决被告立即支付拖欠租金436266元给原告;三、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4月,原告与被告分别签订三份《施工升降机租赁合同》,合同编号为:2019042901D、2019042902D、2019042903D,合同签订后,原告根据合同约定进场,至2022年6月,被告只支付部分租金,大部分租金一直没有支付给原告,经结算,被告已拖欠租金436266元。时至今日,原告多次向被告催款,要求被告按照双方签订的《施工升降机租赁合同》约定的租金进行付款,但被告拖欠的租金一直未付,期间被告以各种理由推托,对原告不理不睬。对于被告这种迟迟不支付拖欠租金的行为,被告已失去了做生意最基本的诚信原则,故原告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 被告广东精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原告诉被告承揽合同纠纷,租赁合同中约定合同履行地或甲方履行地管辖并非约定唯一管辖法院,因此,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请求将本案移送至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或五华县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关于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原、被告签订的三份《施工升降机租赁合同》第8条均约定:“因本合同的履行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向合同履行地或甲方(即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即未明确约定唯一管辖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鉴于涉案三份《施工升降机租赁合同》的合同履行地点均在五华县水寨镇,因此,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本案不属本院管辖,为方便案件审理,本案移送五华县人民法院处理。 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第一百三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广东精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五华县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  张 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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