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精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梅州市梅县区润达建材有限公司、广东精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粤1403民初2953号 原告:梅州市梅县区润达建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4035846797224,住所: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城东镇莲塘村(赤子山侧)。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精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7879640481,住所:佛山市南海区丹灶镇南海国家生态工业园示范园区捷贝路3号车间九之三。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普罗米修(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追加):***,男,1985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址: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 第三人(追加):梅州市梅县区冠桥实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403598912871D,住所: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城东镇石下村(深坑塘侧)。 法定代表人:林国稳。 原告梅州市梅县区润达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达公司)与被告广东精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精艺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因审理案件需要,追加***为被告、梅州市梅县区冠桥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冠桥公司)为第三人参加诉讼,于2022年12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润达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精艺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第三人冠桥公司经开庭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润达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混凝土砌块货款149391.54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至2022年8月17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44817.46元及自2022年8月18日起至全部货款付清之日止的后续逾期付款利息;3、判令被告承担原告因本案支出的律师费16700元;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案件受理费、保全费、担保费等。事实和理由:被告因承建“五华冠华城项目”的需要,与原告进行约定购买混凝土砌块事宜,约定被告向原告购买混凝土砌块,并对混凝土砌块价格、货款结算及支付方式等进行了约定。原告严格按约定供应混凝土砌块,认真履行约定,但被告却未按约定支付货款。截至2022年8月17日,被告尚欠原告混凝土砌块货款149391.54元。因被告欠付货款至今未付,长期拖欠货款的行为给原告造成了经济损失,应向原告支付暂计至2022年8月17日的逾期付款利息44817.46元。综上,截至2022年8月17日止,被告累计应付原告货款共149391.54元以及暂计至2022年8月17日的逾期付款利息44817.46元,并应向原告支付自2022年8月18日起至全部货款实际付清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对于上述款项,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均未支付。鉴于此,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上述诉讼请求。 被告精艺公司辩称,被告精艺公司不是合同当事人。原告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是与被告***及被告下属委托方发生合同关系。在整个过程中,原告也是和被告***的委托人,委托单位发生关系。被告从未向原告支付过任何款项,双方间并未发生实质化合同关系。原告也清楚其是与被告***发生的合同关系,因此本案构成隐名代理。原告及被告***构成合同关系。被告***与原告、第三人之间达成以房抵款的协议,即便存在涉案债权也已发生转移。因此,实质是存在原告、被告***和第三人履行以房抵款协议的纠纷。由于本案债务已发生转移,事实上原告可从以房抵款主***或相应权益。因此原告向被告主***无法无据,应驳回。 被告***未作答辩意见,也没有提供相关证据。 第三人冠桥公司述称,因***为我方承建三期金盘商城C栋的施工工程,我***将金盘商城公寓A1401房面积161.11平方米的房源抵兑给***结算工程款,我方在2021年2月23日接***通知和润达公司签订了《金盘商城三期商城C栋工程材料抵兑房产三方确认书》,我方作为第三方见证人,可以保证金盘商城公寓A1401房目前处于未查封、未抵押、未出售的状态。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润达公司主张,2019年5月,润达公司代表***与精艺公司代表***洽谈签订《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买卖合同》。合同约定:供方润达公司,需方精艺公司,精艺公司***公司采购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送货至五华冠华城工地;每立方单价270元,按送货单签收数量为准,按月结算,每月5日前完成上月货款的对账,并于当月15日前付清上月货款。在《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买卖合同》的供方落款处加盖有润达公司的公章,在需方落款处加盖有精艺公司的合同专用章、***个人私章。润达公司提供《对账单》,主张合同签订后,2019年5月供货货款171113.28元,2019年6月供货货款313191.36元,2019年7月供货货款259126.02元,2019年8月供货货款124655.76元,至2019年8月底未付货款542117.64元,精艺公司分别在2019年12月付货款158335.56元,2020年3月付货款108000元,2020年5月8日付货款126336元,至今仍欠货款149391.78元。 精艺公司主张,精艺公司承包五华县财缘投资实业有限公司的五华冠华城(冠华大厦、5号楼、8、9、10号楼及整体地下室)的施工工程。精艺公司与***签订《联营合作工程协议书》,精艺将该工程转包给***。精艺公司没有与润达公司签订涉案的《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买卖合同》,是***与润达公司签订、履行《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买卖合同》,精艺公司没有***公司支付过货款。***与润达公司签订《金盘商城三期商城C栋工程材料抵兑房产三方确认书》及润达公司向***出具的《付款确认书》,证明涉案货款149391.78元已抵对润达公司向第三人冠桥公司购买房屋的房款。诉讼中,精艺公司确认《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买卖合同》加盖的“广东精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同专用章”系其公司印章。 另查明,甲方广东金华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梅州分公司(***)、乙方梅州市梅县区润达建材有限公司,丙方梅州市梅县区冠桥实业有限公司签订《金盘商城三期商城C栋工程材料抵兑房产三方确认书》,内容:三方确认,根据当前乙方向甲方的金盘商城商城C栋项目、五华冠华城项目、***项目、***盛实验学校建设项目的所供应的部分材料金额,甲方以丙方金盘商城以下房抵付,房号A1401,面积161.11平方米。甲方签给乙方的房产,首付款由乙方垫付。所有首付款均按住建局要求扣留相关金额,提取后由丙方返还甲方后再返还乙方。本确认书项下的所有抵兑房产价款按乙方与甲方所签署的《付款确认书》中的价款执行,除此以外相关的费用一概由乙方负责。甲方、乙方在《金盘商城三期商城C栋工程材料抵兑房产三方确认书》签署时间是2021年2月6日,丙方在《金盘商城三期商城C栋工程材料抵兑房产三方确认书》签署时间是2021年2月23日。2021年2月6日,润达公司向***出具《付款确认书》,《付款确认书》主要内容“我方向贵方金盘商城商城C栋项目、五华冠华城项目、***项目、***盛实验学校建设项目共四个项目所供应材料的款项571940.5元,直接抵扣我方向梅州市梅县区冠桥实业有限公司购买的金盘商城A1401房共1套商品房房款人民币571940.5元,我方将同时按贵方要求开具等额收款收据,视同已支付我方材料款”。 原告提供《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砖2019年5月至2020年11月30日汇总对账单》,记载:订货单位广东精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五华冠华城项目),2019年5月货款177694.56元,2019年6月货款313191.36元,2019年7月货款25391.54元,2019年8月货款126336.24元;2019年7月3日收五月份货款177694.56元,2019年7月30日收6月份货款154855.5元,2019年12月3日收6月份货款158335.86元,2020年3月18日收7月份货款108000元,2020年5月9日收8月份货款126336元,2021年2月23日149391.54元抵金盘商城套房。调整结算尾款价差-0.24元;以上发货与收款相抵,余欠金额0元。 精艺公司提供《润达建材加气砖款抵金盘商城房产项目后各工地资金情况汇总》,主***公司在该汇总表加盖印章,确认了精艺建设集团五华冠华项目至2021年1月结欠总金额149391.54元,抵金盘商城房产款149391.54元。润达公司认为是根据***的要求才在《润达建材加气砖款抵金盘商城房产项目后各工地资金情况汇总》***达公司的印章,但***、冠桥公司没有**,没有取得一致意见。 诉讼中,申请人梅州市梅县区润达建材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账户资金人民币210909元或者相应的财产。本院于2022年9月2日作出(2022)粤1403民初295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广东精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行账户内资金(账号:4405********),冻结金额以人民币210909元为限,冻结期限壹年。 本院认为,润达公司代表***与精艺公司代表***洽谈签订《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买卖合同》,《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买卖合同》***达公司公章及精艺公司的合同专用章,可以证明润达公司与精艺公司成立买卖合同关系。精艺公司主张其承包的五华冠华城工程项目转包给***,精艺公司没有提供充足证据予以证明。***作为精艺公司签订履行涉案《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买卖合同》的代理人,润达公司与***达成以房抵货款的协议,对精艺公司发生效力。根据精艺公司提供的《金盘商城三期商城C栋工程材料抵兑房产三方确认书》,润达公司向***出具的《付款确认书》、《润达建材加气砖款抵金盘商城房产项目后各工地资金情况汇总》,润达公司提供的《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砖2019年5月至2020年11月30日汇总对账单》等证据分析,可以确定由于冠桥公司欠***工程款,***欠润达公司货款,润达公司、***、冠桥公司达成了冠桥公司以金盘商城A1401房屋抵对欠***的工程款,润达公司购买冠桥公司的金盘商城A1401房屋,润达公司应付房款抵对精艺公司五华冠华城项目拖欠的货款149391.54元。润达公司、***、冠桥公司自愿签订的《金盘商城三期商城C栋工程材料抵兑房产三方确认书》合法有效,对合同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产生了债务转移的法律后果。至于润达公司是否与冠桥公司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属《金盘商城三期商城C栋工程材料抵兑房产三方确认书》的合同履行问题。如润达公司没有实现签订《金盘商城三期商城C栋工程材料抵兑房产三方确认书》的合同目的,由于涉及第三人的权利义务,润达公司可以另行主张。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律师费16700元,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被告***、第三人冠桥公司经本院开庭传票传唤,没有向法庭说明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质证和抗辩的权利。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驳回原告梅州市梅县区润达建材有限公司要求被告广东精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混凝土砌块货款149391.54元的诉讼请求; 二、驳回原告梅州市梅县区润达建材有限公司要求被告广东精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至2022年8月17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44817.46元及自2022年8月18日起至全部货款付清之日止的后续逾期付款利息的诉讼请求; 三、驳回原告梅州市梅县区润达建材有限公司要求被告广东精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支付律师费16700元的诉讼请求; 四、驳回原告梅州市梅县区润达建材有限公司要求被告广东精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受理费、保全费、担保费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463.64元,按规定减半收取2231.82元,保全费1574.55元,合计3806.37元,由原告梅州市梅县区润达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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