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精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广东精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01民特610号 申请人:广东精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度***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 申请人广东精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申请撤销劳动仲裁裁决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穗劳人仲案[2022]15951号仲裁裁决,向本院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裁决如下:一、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广东精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5285.71元;二、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广东精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79358.4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28857.6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08216元;三、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广东精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2022年3月22日至2022年7月21日停工留薪期工资21142.84元;四、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广东精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医疗费89710.43元、鉴定费390元;五、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广东精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住院伙食补助费5900元、护理费17700元;六、驳回***的其他仲裁请求。 广东精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请认为,仲裁裁决申请人需支付被申请人医疗费89710.43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79358.4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28857.6元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08216元等共计356560.98元,其中工伤医疗费89710.43元已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终局裁决情形,仲裁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决本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适用法律、法规错误。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规定,广东精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销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穗劳人仲案〔2022)15951号仲裁裁决。 本院审理期间,申请人提交了微信支付工资明细单、微信支付转账电子凭证,拟证实被申请人每月工资为5235.84元。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故本案围绕申请人广东精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是否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的情形进行审查。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八条规定,仲裁裁决的类型以仲裁裁决书确定为准。故申请人以本案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情形,不应当适用终局裁决为由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因法律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现经审查,申请人并无有效证据证明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穗劳人仲案[2022]15951号仲裁裁决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可予撤销情形,故对广东精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述申请,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广东精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销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穗劳人仲案[2022]15951号仲裁裁决的申请。 本案受理费100元,由广东精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陈 静 二〇二三年九月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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