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精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许日满、广东精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0783执保256号 申请人:许日满,男,1953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开平市。 被申请人:广东精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灯湖东路8号华亚金融中心24楼全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7879640481。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1971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 本院受理申请人许日满与被申请人广东精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许日满为了防止被申请人广东精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转移财产,便于判决后顺利执行,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广东精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价值41873.5元的等额财产,并提供了被申请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人许日满提供其名下银行存款14000元(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深圳支行,账号:6227********)作为本次财产保全的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许日满的诉讼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准予冻结被申请人广东精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1873.5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如申请人许日满的申请有错误,应赔偿被申请人广东精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广东精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1873.5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二、查封申请人许日满名下银行存款14000元(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深圳支行,账号:6227********)。 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如需延长查封、扣押、冻结期限的,应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案件申请保全费438.74元,由申请人许日满预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