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0783执保256号
申请人:许日满,男,1953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开平市。
被申请人:广东精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灯湖东路8号华亚金融中心24楼全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7879640481。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1971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
本院受理申请人许日满与被申请人广东精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许日满为了防止被申请人广东精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转移财产,便于判决后顺利执行,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广东精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价值41873.5元的等额财产,并提供了被申请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人许日满提供其名下银行存款14000元(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深圳支行,账号:6227********)作为本次财产保全的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许日满的诉讼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准予冻结被申请人广东精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1873.5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如申请人许日满的申请有错误,应赔偿被申请人广东精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广东精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1873.5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二、查封申请人许日满名下银行存款14000元(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深圳支行,账号:6227********)。
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如需延长查封、扣押、冻结期限的,应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案件申请保全费438.74元,由申请人许日满预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