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4)粤01民终466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棕榈设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黄埔区(中新广州知识城)亿创街1号406房之706。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至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广东精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简平路1号天安南海数码新城3栋1608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卓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棕榈建筑规划设计(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经济开发区永安路20号3号楼A-3169室。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棕榈设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棕榈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东精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精艺公司)、原审被告棕榈建筑规划设计(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棕榈建筑规划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2022)粤0112民初283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棕榈公司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一审民事判决;2.改判精艺公司向棕榈公司返还设计费用460,000元;3.依法判令精艺公司向棕榈公司支付违约金460,000元;4.依法判令精艺公司向棕榈公司支付损失费用共计841,490.37元;5.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全部由精艺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一、一审法院判令棕榈公司向精艺公司支付设计费1,38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1,380,000为本金,自2021年9月1日起按同期LPR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属事实认定错误,也无法律依据。(一)精艺公司设计成果需取得项目建设方及当地政府的确认之后,支付条件才能成就,棕榈公司未能取得相应阶段的确认函,未达到付款条件。根据双方合同第五条约定:设计费总额含税为230万元。设计费用按进度支付:(1)合同签订后且棕榈建筑收到项目建设方对应阶段的费用后,且精艺集团提交请款资料及足额收据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20%;(2)精艺集团分别提交概念设计文件、方案设计文件及施工图设计文本同时经当地政府部门确认,且精艺集团提交请款资料及足额收据后5个工作日内分别支付第二、第三、第四次付款,各20%;(3)棕榈建筑收到建设方项目的施工中标通知书后,精艺集团提交请款资料及足额收据后5个工作日支付第五次10%的设计费;(4)按项目进度,室内装饰完成施工工程量的50%后,精艺集团提交请款资料及足额收据后5个工作日支付第六次5%的设计费;(5)室内装饰工程竣工验收后,精艺集团提交请款资料及足额收据后5个工作日支付第七次5%的设计费。精艺公司的设计成果未取得项目建设方及当地政府部门的确认,且棕榈公司一直在积极推进确认函,未取得确认函也非棕榈公司的责任,风险不应全由棕榈公司承担。涉案项目为乡村振兴项目,为当地政府牵头投资的,建安费投入不到1亿(此前预计投入约为6.6亿),设计费只占2%,对于棕榈公司来说原定的设计费是大幅削减的。(二)一审法院应在充分了解建设工程项目的特点及行业特殊性上,尊重双方合同的约定,严格按照合同的付款条件执行设计费的支付,而不应干涉合同双方的自由约定。涉案纠纷为设计分包合同,房地产行业下行,项目建设方、发包方资金都普遍困难,款项滞付、欠付的情况普遍,如果在上级承包商(本案的棕榈公司)收不到设计费款项的情况之下,脱离背靠背合同去向分包方无条件支付全部设计费,那么对棕榈公司这种中间承包商的公司经营都存在重大影响,因为大的设计项目基本都是采取背靠背模式(也即上级承包商收到相应款项之后再往下级分包商支付),这也是行业多年来的行业习惯,如果不尊重这种交易习惯,尤其是经济整体下行的情况下,棕榈公司的经营风险过大,既收不到建设方的款项,还得先行垫付分包商的费用,最后是分包商(大多数为个人或者是小的设计机构)的权利被倾斜保护,作为棕榈公司这种中间的设计承包方反倒是最脆弱的。棕榈公司正是清楚这种风险才和精艺公司在合同中约定项目需要等到项目建设方或者当地政府确认之后才能满足付费条件,因为政府类项目存在多次变动、周期漫长、付款滞后的特点,精艺公司也深知这一特性,这是行业内都能认识到的风险,合同的条款也无违反法律强制性的规定,属于***等协商缔结的结果,所以应由精艺公司完全承担合同的风险。本案中棕榈公司一直积极争取协调建设方对精艺公司工作的确认,而且未及时确认的原因除了工程的进度缓慢,跟不上设计进度以外,也有部分原因是精艺公司的设计成果确实未达到设计要求导致。在棕榈公司重新委托第三方进行设计之后,项目建设方对设计成果最终做了确认。(三)精艺公司的设计成果深度未达到施工图阶段,设计成果存在违反设计强制性规范的问题和缺陷,且精艺公司拒绝配合提供服务,棕榈公司重新委托第三方完成涉案设计服务。在精艺公司设计成果未得到确认的情况下,本案的焦点就在于精艺公司的设计工作到底完成到什么阶段,设计工作量的价值为多少。而一审法院无视棕榈公司在补充证据中已经提出了关于精艺公司设计的问题及缺陷,证明设计成果并非施工图(棕榈公司认为最多认可做到概念阶段),且棕榈公司在后期与第三方签订的三个委托设计合同重新设计涉案工程的工作都是从方案设计阶段开始做起的。一审法院应该要释明双方对设计工作量存在争议的情况之下让精艺公司完成对设计工作量鉴定的举证,否则将承担不利成果。但是一审法院轻率地仅仅以棕榈公司在前期沟通过程中对精艺公司的回应作为定案及设计费足额支付的依据,属于事实认定错误!棕榈公司强烈要求在二审当中对精艺公司的设计工作申请鉴定,因设计工作量的举证责任在精艺公司,精艺公司未能完成该举证责任。(四)精艺公司违反合同约定未经棕榈公司允许又向第三方广州朴静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朴静装饰公司”)转分包了涉案工程设计,且分包协议总设计费用56.4万元,精艺公司仅需向朴静装饰公司支付50万元,而在本案中棕榈公司此前已向精艺公司支付了46万元,一审再判决棕榈公司需另外支付138万元的设计费,则精艺公司收到的设计费达到184万元之巨。1.在一审庭审中,精艺公司承认从未去过现场,涉案项目作为设计来说,已经属于大项目,需要不停沟通、修改、派人到现场服务协助项目落地等才有可能达成支付条件。但是精艺公司从未去过现场,在完成初步的设计服务之后,就以未收到设计费为由拒绝提供设计服务,设计行业的执业环境绝非像精艺公司所表现的这么简单轻松;2.如精艺公司未实际参与设计,且设计工作委托了朴静装饰公司,该委托未经过棕榈公司的允许,则精艺公司不应按照原合同取费,而应以精艺公司实际对外支付的为限。请参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2022)粤0113民初7135号判决,该案也经贵院终审后作出(2023)粤01民终13392号判决,可证实本案的设计工作由案外人朴静装饰公司完成。从该案中也可看出精艺公司的不诚信行为,其在本案一审中向棕榈公司主张的二次设计费达46万元之多,但从上述两案中所披露的事实来看,精艺公司仅向朴静装饰公司支付了8,304元的增加设计费,真是巨大的悬殊。作为一个专业人员,对于专业工作的认知应该是客观的,尤其设计工作有公开透明客观的收费标准,这属于精艺公司的欺骗行为!3、精艺公司违反与棕榈公司的设计合同的约定,未经允许即向朴静装饰公司违法转包了设计工作,转包价格获利134万,我们认为法院不应支持精艺公司从违约行为中获取巨额经济利益。否则就是在鼓励违约,鼓励背弃信用。(五)一审法院认定棕榈公司需向精艺公司自2021年9月1日起按照LPR支付逾期利息无事实、法律依据。如前所述,精艺公司的工作量未能完成,仅仅交付设计成果未取得确认函是不能认为支付条件成就的,而棕榈公司也确实对精艺公司的设计成果进行了审核并对其设计成果存在的问题和缺陷进行了举证,但是法院完全未在判决中客观认定设计成果可能出现的问题,而仅以前期沟通中棕榈公司的员工认可精艺公司的工作为由即作为设计费支付的条件。合同的约定置于何地?设计工作的专业性客观性规范性何在?以及精艺公司未从设计成果的工作量上完成举证,合同中从来未把交付设计成果作为时间条件,所以逾期利息的支付依据不足。(六)一审法院判决棕榈公司需要按照合同总额230万元5%标准向精艺公司支付违约金背离事实,无任何法律依据、也无合同约定支持。1.违约金的支付以明确约定或者法定才能支持,首先在本案中,合同并未约定棕榈公司除了解除合同以外的任何违约责任,棕榈公司也从未违背合同的付费条款,事实上确实是项目建设方在前期搁置后改变建安费预算后才开始推进设计工作,却因设计成果未达到建设方要求以致于不能确认设计成果,但是精艺公司却拒绝配合,并且强行让棕榈公司先行付费;2.一审法院使用裁量权酌定违约金为5%无法定理由。法官作为裁判者,应深知此点,此裁量权的使用明显偏袒了精艺公司,是为不公,也做了不好的示范,难道裁判者在不对反诉做任何审查的情况下就用这样一句话就可以解决本案的争议?综上,在本案设计费未满足付费条款、设计费下浮、精艺公司的设计工作深度未达到施工图阶段且存在设计问题、棕榈公司又重新委托第三方完成设计工作的情况下,一审法院判定棕榈公司应支付精艺公司足额的设计费是脱离事实,也没有法律依据,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查明事实,为棕榈公司主持公道,依法纠正一审错误且极其不公正的判决,以维护法律的尊严,维护棕榈公司的合法权益,还法律以公正、公平,还棕榈公司以公道。
精艺公司对此答辩称:一、关于棕榈公司主张建设方和当地政府未对精艺公司提交的图纸进行确认,因此案涉合同的付款条件并未成就的主张,精艺公司认为该主张完全为棕榈公司拖延支付设计费的借款,严重违背诚信原则,并无事实依据。(一)合同的签订方为精艺公司与棕榈公司双方,建设方仅为与棕榈公司有合作关系的关联方,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本案的合同履行主体应当为精艺公司与棕榈公司双方,建设方并非案涉合同主体,设计成果交由建设方及当地政府确认属于棕榈公司义务,棕榈公司不能将其怠于履行交付确认义务来作为对抗精艺公司的理由。(二)棕榈公司称案涉合同为背靠背模式,一审法院在进行审理时应当遵循行业惯例,但本案中棕榈公司利用合同有利地位在合同签订时设立“背靠背”条款,将其与建设方承包合同的风险通过分包方式转嫁给精艺公司,且根据本案证据可证实精艺公司已在棕榈公司及建设方督促及要求下完成大部分设计成果以后,才补充签署的《室内专业设计合同》,棕榈公司不过将所谓的“经建设方及当地政府确认”强加给精艺公司,作为拖延支付合同款项借口。且即使应当以“建设方和当地政府”确认作为付款条件,但本案中棕榈公司并未举证证明其已积极向“当地政府”主张权利并要求进行确认的证据存在,精艺公司自始至终都不知道到底需要向当地哪个“政府部门”要求确认。相反,根据精艺公司及棕榈公司双方提交的证据均可证明精艺公司最早已于2021年4月10日完成初步设计成果,且之后多次通过微信、发函等方式督促进行确认并支付相应阶段的设计费用,但棕榈公司直至2022年7月仍未能对精艺公司提交的设计成果进行完全确认,仅确认部分,更告知精艺公司其其他确认要求另行处理,这明显已经超出了合理的确认期间,且棕榈公司在一审中并未举证证明其已积极与建设方沟通,并要求建设方对精艺公司提交的设计成果进行确认,其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另外提醒二审法院的是:棕榈公司在一审中提交新的项目规划图纸与精艺公司履行设计合同时的图纸出现了非常大的变化,根据双方微信沟通记录也进一步证实,精艺公司原设计提交的图纸中有两个主体建筑项目因设计规划变更导致停建,棕榈公司基于原设计项目停建试图通过不确认精艺公司已完成工作来逃避设计费的支付,甚至继续通过不确认新增设计工作的二次设计来继续逃避新增费用支付,无视精艺公司日夜加班加点辛勤工作成果,严重违背诚信。棕榈公司无论根据合同约定还是法律规定均应当支付精艺公司已完成工作量部分的设计费。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九条“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经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的规定,精艺公司认为案涉设计费用的付款条件已经成就,一审法院认定符合事实及法律规定。(三)关于棕榈公司所称设计成果未达到施工图阶段的主张,并称精艺公司设计图纸存在违反设计强制性规范的问题和缺陷,这完全为棕榈公司为逃避其支付设计费用而寻求的理由。根据本案的证据可证实,精艺公司已于2021年4月即向棕榈公司交付相关设计成果,精艺公司之后已根据被棕榈公司的审核意见进行对设计成果进行相应的修改,直到2022年7月15日双方最后微信沟通内容均能够证实棕榈公司从未提出所谓的违反设计强制性规范的问题和缺陷存在,不过在精艺公司起诉后,棕榈公司提起所谓的反诉,并在一审开庭完毕后,二次补充证据时拿出单方制作的所谓“初步审核意见”来进行主张,该证据不过是棕榈公司为了实现其规避支付义务而单方捏造的所谓证据,与起诉之前的双方已形成的证据完全不一致,不应采信。双方更不存在所谓的“工作量”的争议,根据双方合同约定,对设计费支付条件均为按照阶段支付,且棕榈公司亦确认支付,只是未获得建设方支付而拖延支付,棕榈公司在一审中也未提出所谓“工作量”的主张,现主张所谓的工作量鉴定,不仅违反了程序,更进一步证明棕榈公司不过在寻求各种借款来逃避设计费的支付。关于棕榈公司委托第三方完成服务所产生损失的主张亦与事实严重不符,且更进一步证实棕榈公司违约的事实;棕榈公司就设计变更及新增二次设计部分于2022年6月10日要求精艺公司在沟通的期限内配合完成,但基于精艺公司要求棕榈公司积极履行已提交设计成果的确认义务及设计费支付,同时对设计变更和二次设计进行确认并发出确认委托函,但棕榈公司均拖延不予确认,后精艺公司为配合工作亦积极完成了二次设计工作并于2022年7月20日发送给棕榈公司,但棕榈公司之后就再未理会精艺公司(一审双方微信沟通证据可清楚证实),根据棕榈公司提起反诉提供的反诉证据才知道,棕榈公司已单方终止合同履行,并在2022年7月26日(精艺公司与棕榈公司沟通争议发生在2022年7月15日)就自行委托了第三方提供相关设计变更及二次设计内容服务,该部分事实也进一步证实棕榈公司单方终止合同履行,构成违约的事实。且棕榈公司委托第三方提供的设计服务明显为设计变更及二次设计增加部分(设计变更增加的6号楼、7号楼、机电设备、消防和新风系统),且费用还包括了后期配合费用(该后期配合费用,棕榈公司又未支付给精艺公司,何来损失),棕榈公司在本案中将新增设计内容费用及后期配合费用也作为损失主张明显属于恶意主张且存在严重逻辑错误。(四)关于棕榈公司所称违法转包给第三方广州朴静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朴静公司”)的主张,完全与事实不符,不过进一步通过歪曲事实来达成拒绝支付设计费的目的;相反,该事实反而进一步证明精艺公司已完成设计施工图纸的制作交付及产生相应损失的事实。根据(2022)粤0113民初7135号《民事判决书》及(2023)粤01民终13392号《民事判决书》内容可以清楚证实,精艺公司与朴静公司的委托内容为《室内装饰施工图绘制协议》,精艺公司只是将努力工作形成的设计成果从电子形式向纸质转化工作委托朴静公司完成,并不涉及到核心的设计工作智力成果部分内容。根据精艺公司与棕榈公司签署的《室内专业设计合同》第2条第五项“施工图设计”部分要求,需要精艺公司提供8份A3纸质版,再根据一审已查明的精艺公司已于2021年7月9日至8月11日期间向棕榈公司快递的施工图纸质版内容,该部分绘制的纸质版施工图就是朴静公司完成的,也进一步证明精艺公司已完成施工图交付的事实。根据与朴静公司之间已生效判决内容及履行的事实,单就图纸绘制部分委托给朴静公司完成,根本不属于所谓的转包行为,更不存在转包获利的事实存在,精艺公司单就图纸绘制部分就已造成损失50万元,且尚未包括精艺公司形成智力设计成果核心价值部分所产生的各项损失,与朴静公司的判决不仅与棕榈公司主张不符,相反进一步证实精艺公司合同履行进程及损失的事实,进一步证明精艺公司主张的具备事实依据。(五)一审法院关于逾期支付设计费用利息的支持,不仅完全具备事实依据,实际上还作出了有利于棕榈公司的认定。根据精艺公司与棕榈公司《室内专业设计合同》第4条约定,棕榈公司应当在精艺公司完成相应阶段后分阶段支付,但一审法院却以精艺公司交付纸质图纸的最后时间即2021年8月11日,加上合理的确认及请款时间后认定为2021年9月1日,对于之前应当分阶段支付的逾期部分,以及精艺公司多次督促支付的事实均未认定,实际已作出有利于棕榈公司的事实认定,棕榈公司现又以毫无依据的所谓“工作量”未完成来主张不存在逾期支付,不应予以支持。(六)一审法院在认定棕榈公司违约基础上酌情认定违约金属于法官自由裁量权范围内,且具备事实及法律依据,棕榈公司认为实际违约金已认定过低。根据一审证据可证实,精艺公司一直在积极履行合同义务,但棕榈公司却一直在拖欠履行设计成果确认及设计费支付义务,在2022年6月份,精艺公司合理要求棕榈公司对精艺公司已完成的设计服务进行确认,并对新增设计任务出具委托确认函的前提下,棕榈公司已各种借口拖延,甚至在2022年7月15日之后完全不再理会精艺公司并委托第三方履行新增设计服务内容,已明显构成违约。基于棕榈公司严重拖延确认及支付设计费的事实,精艺公司不仅产生了大量人工费、办公费用、场地费及图纸绘制成本垫付损失;一审法院对于精艺公司已完成的二次设计内容所产生的设计费亦因棕榈公司拒绝确认而未予支持,更进一步加大了精艺公司的损失,精艺公司损失远远超过一审法院认定的违约金金额,该违约金实际远远无法弥补精艺公司的损失。二、关于棕榈公司在二审中主张精艺公司从未去过现场提供服务同样无视事实,更是歪曲一审调查内容,只是为进一步逃避设计费支付而捏造的借口。更以其怠于履行合同约定义务,并对新增设计内容不出具委托设计确认的情况下要求精艺公司配合,精艺公司提出合理主张遭到拒绝的情况下,来主张精艺公司拒绝配合,完全属于颠倒事实,毫无诚信。棕榈公司在一审中证据核实阶段,查阅了精艺公司项目对接负责人***的手机微信记录,内有大量精艺公司设计负责相关人员到达设计项目现场及现场沟通的照片及记录,以及在设计成果交付后,棕榈公司要求精艺公司设计师不顾疫情防控到达项目现场参加会议的事实,棕榈公司现因更换了设计对接团队,试图就对之前的事实一概不予确认,更是在上诉中称精艺公司从未到过现场,毫无诚信可言。更是颠倒是非,将棕榈公司自身怠于履行合同确认及支付费用义务的行为,以及拖延确认设计变更导致工作量增加而产生的二次设计费用的确认歪曲为精艺公司拒绝配合的事实,一审查明精艺公司在合同履行中多次督促棕榈公司提供书面设计成果确认并支付设计费的事实,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规定,棕榈公司在精艺公司多次催促后仍拒绝履行合同义务,其行为已构成违约,精艺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追究棕榈公司的违约责任。
精艺公司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棕榈公司、精艺公司于2021年4月14日签订的《室内专业设计合同》及2021年4月26日签订的《室内专业设计合同补充协议》;2.判令棕榈公司立即向精艺公司支付设计费138万元,并自2021年4月17日起以138万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逾期利息至清偿之日止,暂计算至2022年7月27日利息计为67,977.29元;3.判令棕榈公司向精艺公司支付二次设计项目设计费48万元;4.判令棕榈公司向精艺公司支付违约金460,000元;5.判令棕榈公司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棕榈公司向一审法院提出反诉请求:1.判令精艺公司返还棕榈公司设计费用460,000元;2.依法判令精艺公司向棕榈公司支付违约金460,000元;3.依法判令精艺公司向棕榈公司支付损失费用共计841,490.37元;4.诉讼费用由精艺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21年,棕榈建筑规划公司和棕榈公司作为设计人,***资浔龙河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豫资公司)作为发包人,双方签订《兰考县黄河湾乡村振兴示范项目设计总承包合同》,***资浔龙河实业有限公司将兰考县黄河湾乡村振兴示范项目的各项设计工作发包给棕榈建筑规划公司和棕榈公司。
2020年12月14日,精艺公司员工和棕榈公司员工通过微信就兰考黄河湾乡村振兴示范区项目A区室内装修设计部分进行沟通协商,双方基本达成合作意向,棕榈公司员工向精艺公司公司员工发送了设计任务书。2021年1月11日棕榈公司向泰盛公司发出《兰考黄河湾乡村振兴示范区项目A区室内装修专业设计委托函》,将兰考黄河湾乡村振兴示范区项目A区室内装修专业设计部分委托泰盛公司设计。泰盛公司系受精艺公司委托参与该项目的设计。
双方达成合作意向后,根据设计任务书的要求和棕榈公司的修改要求,精艺公司向棕榈公司及豫资公司提交多份设计图纸,具体如下:2020年12月31日,精艺公司向棕榈公司发送第一版兰考黄河湾室内设计意向图。2021年1月22日,精艺公司向棕榈公司发送第二版兰考黄河湾室内设计意向图,2022年2月7日,精艺公司向豫资公司发送第三版兰考黄河湾室内设计意向图,2021年2月19日,精艺公司向豫资公司发送第四版兰考黄河湾室内设计意向图,2021年2月20日,精艺公司向豫资公司发送第五版兰考黄河湾室内设计意向图,2021年2月26日,精艺公司向豫资公司发送第六版兰考黄河湾室内设计意向图(确认版),邮件称:如有疑问或异议,请随时与我联系。设计方案类资料,如五日内不表示异议则视为同意方案内容,我们将抓紧推进后续工作。2021年3月15日,精艺公司向棕榈公司和豫资公司发送设计项目条件图(含培训学院教学楼、培训学院公寓楼、火车站)以及《工作联系函》,2021年3月25日,精艺公司向棕榈公司和豫资公司发送酒店项目条件图。2021年3月31日,精艺公司向棕榈公司发送《工作联系函》及附件,函件正文称其已于2021年2月25日完成兰考黄河湾项目A区室内设计概念方案阶段技术成果并获得建设方运营公司确认,并提前提交了室内设计的条件图。现按建设方的时间要求,其已于2021年3月31日完成兰考黄河湾项目A区室内设计全部效果图设计和85%的施工图设计工作,现向棕榈公司申请加快本项目的合同签署和对第一期、第二期共计40%合同款进行审批支付。函件附件为全项目效果图成果概览。2021年4月10日,精艺公司向棕榈公司发送《工作联系函》及附件,函件正文列表称其已按时完成概念方案设计确认,室内设计的条件图,效果图,施工图、材料表。向棕榈公司申请加快本项目合同签署和对第一期、第二期、第三期共计60%的合同款进行审批支付。附件A为全项目效果图成果概览,附件B为全项目施工图成果概览。
2021年4月14日,棕榈建筑规划公司(发包人甲方)和精艺公司(设计人乙方)签订《室内专业设计合同》,约定甲方委托乙方为兰考县黄河湾乡村振兴示范项目设计总承包-A区室内专业项目提供室内设计工作。合同第3条约定了乙方的设计阶段和每个阶段需提交的设计成果,第一阶段为概念方案设计阶段,乙方需在收到甲方相关资料后5个工作日内提交概念方案(电子版),第二阶段为条件图设计阶段,乙方需在甲方确认概念方案设计文件后15个工作日内提交条件图设计(电子版),第三阶段为方案设计阶段,乙方需在甲方确认概念方案设计文件后45个工作日提交效果图设计与软装设计(电子版),第四阶段为初步设计阶段,乙方需在甲方确认方案文案后15个工作日提交初步设计(电子版)第五阶段为施工图设计阶段,乙方需在甲方确认文案初步设计文件后15个工作日提交8分纸质版和1份电子版施工图设计,第六阶段为项目跟进阶段。合同第4条约定设计费总额为2,300,000元,款项分7次支付,第一次付款,合同签订后,甲方收到建设方对应阶段的费用后,乙方提交请款资料及提供足额收据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至总设计费的20%,乙方收到足额款项后5个工作日内提供足额税票;第二次付款,乙方提交概念设计文本后,经当地政府部门确认后,乙方提交请款资料及提供足额收据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至总设计费的20%,乙方收到足额款项后5个工作日内提供足额税票;第三次付款,乙方提交方案设计文本后,经当地政府部门确认后,乙方提交请款资料及提供足额收据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至总设计费的20%,乙方收到足额款项后5个工作日内提供足额税票;第四次付款,乙方提交施工图设计文本后,经当地政府部门确认后,乙方提交请款资料及提供足额收据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至总设计费的20%,乙方收到足额款项后5个工作日内提供足额税票;第五次付款,按项目进度,甲方收到建设方项目的施工中标通知书后,乙方提交请款资料及提供足额收据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至总设计费的10%,乙方收到足额款项后5个工作日内提供足额税票;第六次付款,按项目进度,室内装饰完成施工工程量的50%后,乙方提交请款资料及提供足额收据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至总设计费的5%,乙方收到足额款项后5个工作日内提供足额税票;第七次付款,室内装饰工程竣工验收后,乙方提交请款资料及提供足额收据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至总设计费的5%,乙方收到足额款项后5个工作日内提供足额税票。同时合同对双方的其他权利义务也进行了明确约定。合同第6条约定了违约责任,第6.1条约定,在合同履行期间,乙方未经甲方同意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乙方应退还甲方已支付的设计费,同时,向甲方支付本合同设计费总额20%的违约金,并赔偿由此造成甲方的全部经济损失。第6.6条约定,在合同履行期间,甲方未经乙方同意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甲方应按乙方正在进行的工作阶段支付足额设计费,同时,向乙方支付本合同设计费总额20%的违约金,并赔偿由此造成乙方的全部经济损失。
2021年4月26日,棕榈建筑规划公司(甲方)、精艺公司(乙方)、棕榈公司(丙方)签署《室内专业设计合同补充协议》,三方同意将《兰考县黄河湾乡村振兴示范项目设计总承包-A区室内设计合同》签约主体的甲方更换为丙方,由丙方继受原合同中甲方的权利和义务,取代棕榈建筑规划公司成为原合同甲方的主体。三方同意,签订本补充协议生效后,依据原合同约定尚有未支付给乙方的款项由丙方向乙方进行支付。乙方申请支付合同款项的,应向丙方提交付款申请,并开具合法、合规、等额、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2021年4月19日,精艺公司收到棕榈公司支付的第一笔款项46万元,于当天向棕榈公司发送《工作联系函》及附件,函件正文列表称其已按时完成概念方案设计确认,室内设计的条件图,效果图,施工图、材料表。确认其于2021年4月19日收到合同定金,称根据工作进度,其已符合第二阶段进度款的请款条件,考虑到建设方的时间要求,其同意先行提供第三阶段的深化设计(效果图)阶段的远程汇报,同步申请二阶段进度款。附件A为全项目效果图成果概览,附件B为全项目施工图成果概览。
2021年7月9日至8月11日,精艺公司将施工图设计阶段成果(含材料清单、施工图、物料手册、投标图)通过快递方式邮寄给棕榈公司。
2022年4月1日,精艺公司向棕榈公司发出《工作联系函》及附件,函件正文称其已按时完成本项目的全部设计工作,符合第二、三、四阶段进度款的支付条件,向棕榈公司申请成果确认和请款。附件A为全项目效果图成果概览,附件B为全项目施工图成果概览,附件C为咨询单位报款审批函。
2022年5月13日,棕榈公司要求精艺公司调整培训学院平面方案。当日,精艺公司向棕榈公司发送《关于河南兰考黄河湾项目进度款的催款函》称:其已在2021年4月11日的期限内完成全部室内设计工作,并提交了全部设计成果文件,棕榈公司应支付项目款至80%,但一直未支付。棕榈公司在2022年5月13日会议上提出的对培训楼的最新调整设计要求,占已完成施工图设计的面积超过80%,应视为二次设计任务。精艺公司提出要求:1.棕榈公司在2022年5月20日前按图纸进度支付已完成工作的进度款,如未能在上述时间收到款项,其将通过法律程序解决付款事宜;2.在完成结算前,其仍对之前完成的施工图设计的工作提供答疑和配合;3.在完成结算前,其暂不接受新的设计任务,包括2022年5月13日会议提出的二次设计任务;4.关于二次设计任务,如确需其设计配合的,需提供合理的工时和费用方案和我方商讨。
双方于2022年6月14日举行腾讯线上会议,会议主题为“1#教学楼和2#公寓楼增加面积与二次设计的商务沟通事宜”,会议中,精艺公司提出:1.按照建设方和棕榈设计要求,我司在2021年4月10日已按时完成并提供了本项目A区4个单体(教学楼、公寓楼、南北庄火车站、酒店)的全套效果图、施工图、材料表及软装图册。但至今未收到对应阶段的进度款,请棕榈设计尽快解决。2.关于公寓楼和教学楼增加的出图面积和二次设计面积,我司已初步统计好,稍后发予棕榈设计。请棕榈设计审核和提供定价方案,我司建议按总合同的平均单价来计算。3.我司重申,为保障双方权益及保证合理客观的工作条件,公寓楼和教学楼新增的设计任务须收到建设方或棕榈设计盖有公章的平面条件图确认函才可启动,并在收到确认函之日起30天之内提供该部分的施工图。4.鉴于棕榈设计对接本项目的人员不断变动,收件的个人邮箱不断更改,为了保障双方的权益和工作方便,我司要求棕榈设计提供一个企业邮箱来接收工作联系函,同时也可采用我司之前提供的公共邮箱。棕榈公司的回复要要求:1.关于本项目A区4个单体(教学楼、公寓楼、南北庄火车站、酒店),因建设方原因部分缓建,1#楼(教学楼)和2#楼(公寓楼)经过多次的调整后已重新启动,现在可以分两部分来处理:重新启动的1#楼和2#楼我们继续配合推进,这部分肯定能继续履行合同;另一部分的(南北庄火车站和酒店)棕榈设计会积极解决。2.关于公寓楼和教学楼增加面积部分,同意泰盛设计的计算建议。3.关于平面条件图确认函,同意泰盛设计的要求,已安排棕榈设计的**向建设方追书面确认函,同时确保争取足够的时间给泰盛设计出图。4.关于棕榈设计的官方邮箱,同意发函提供,同意采用泰盛设计提供的公共邮箱。
2022年6月17日,精艺公司向棕榈公司发送《关于河南兰考黄河湾项目的工作联系函》及附件,函件正文称,其截止2022年6月17日未收到棕榈公司发出的确认函和委托设计函,目前修改方案处于未确定阶段。根据2022年6月14日网络会议的内容,精艺公司对培训学院教学楼和公寓楼新增加的设计面积和二次设计面积进行了核算,核算汇总数据为二次设计面积为877.86平方米,新增加面积为4,460.49平方米。请棕榈公司对修改方案和面积予以确认。附加为《合同设计范围和非设计范围汇总表-教学楼与公寓楼室内设计项目-兰考县黄河湾乡村振兴示范项目A区20220614》。
2022年7月14日,精艺公司棕榈公司发送《关于河南兰考黄河湾项目的工作联系函》及附件,函件正文称,其已在2021年4月11日的期限内完成全部室内设计工作,并提交了全部设计成果文件,棕榈公司应支付项目款至80%,但一直未支付。其于2022年6月30日收到棕榈公司发出的《关于开展黄河湾项目培训学院楼装饰工程设计的联系函》,要求其在该函附件平面方案***基础上开展施工图设计工作,但来函及附图即无公章,也无对该项设计任务的设计面积和设计费予以确认,与双方在2022年6月14日腾讯会议上共同确认的工作程序相悖,故其对棕榈公司关于1#楼(培训学院教学楼)室内设计工作回复如下:一、我方一直积极配合棕榈公司的出图安排。二、棕榈公司所称“设计成果提交时间严重滞后”与事实严重不符,我方已根据棕榈公司要求再2021年4月11日期限内完成全部室内设计工作并提交了全部设计成果文件。三、鉴于棕榈公司频繁更换对接人,更换对接邮箱,新上任经办人多次表示自己不清楚情况等混乱局面,我方同意在2022年7月20日前再次提交已在2021年4月11日提交过的1#楼(培训学院教学楼)室内施工图。四、关于2022年6月14日腾讯会议上确认的合同外新增加设计与二次设计任务(以下简称《2022.6.10新增设计任务》),我方要求提供平面方案确认、设计面积确认、设计费用确认的**确认函后才可启动设计工作,但截至2022年7月14日,认为收到棕榈公司的**确认函。五,我方再次重申:1.棕榈公司应在2022年7月15日前按图纸进度支付合同款项,如我方未收到款项,则视为棕榈公司默认终止合同,我方将依据合同约定以及法律规定追究棕榈公司的违约责任;2.在支付合同所欠款项前,我方暂不接受棕榈公司委托的新设计任务;3.我方在2022年6月14日腾讯会议后,已同步开展《2022.6.10新增设计任务》的施工图设计工作,鉴于棕榈公司一直出现恶意拖延确认和拖延支付工程款的情况,我方对棕榈公司已无法信任,在此我方重申,棕榈公司尽快提供《2022.6.10新增设计任务》平面方案确认、设计面积确认、设计费用确认的**确认函,以便我方收到函件后及时提交施工图;四、为便于棕榈公司确认,现将历次发予棕榈公司确认的资料汇总为《兰考县黄河湾乡村振兴示范区项目A区室内装修专业设计-培训学院教学楼(1#楼)确认函20220714》。以上如有疑问,请棕榈公司在2022年7月15日12时前予以回复,如即不及时回复又不严格履行合同约定义务支付设计费和按约定提供**确认函的,则视为棕榈公司默认终止合同履行。所致一切后果由棕榈公司负责。附件为《兰考县黄河湾乡村振兴示范区项目A区室内装修专业设计-培训学院教学楼(1#楼)确认函20220714》。
精艺公司和棕榈公司为本案项目组件的微信群聊天记录显示:1.2022年6月17日,棕榈公司要求精艺公司在2022年7月5日提交1#2#的装饰施工图,内容至少完成80%以上,剩余工作量在2022年7月11日全部完成,精艺公司回复称没有收到确认函申请不了项目启动,棕榈公司回复称确认函甲方正在走流程,设计该推进还是要推进;2.2022年6月30日,棕榈公司将未**的1#楼平面确认函在微信群中发送,并称**版等走完流程再发,并要求精艺公司再2022年7月25日提供完整1#楼装饰设计施工图;2022年7月4日,棕榈公司要求精艺公司再2022年7月23日提供最后图纸,精艺公司回复称之前约定25号提交,现在要求提前两天,只能尽量赶,同日,精艺公司再次要求出具**版的确认函,棕榈公司回复称上周出差没有改成,这两天就能发,后棕榈公司又要求在20号完成成果提交,精艺公司回复称图量太大,无法承诺,只能全力争取尽早提交,期间精艺公司多次催讨**版的确认函。3.2022年7月14日,精艺公司在微信群中发送前述《工作联系函》,2022年7月15日,精艺公司称棕榈公司为能按《工作联系函》要求于2022年7月15日12时前予以书面答复,既不及时做书面答复又不严格履行合同约定义务支付设计费和按约定提交**确认函,视为棕榈公司默认终止合同履行。棕榈公司回复:1.对于1#楼施工图设计任务,我司已提供业主确认函,且已口头和书面通知开始下阶段认为,我司函至贵司要求就施工节点记性承诺,贵司截止日期前为就该具体问题正面回答,现视为贵司已不再履行该部分内容。2.就贵司回函提出的其他问题另事处理,需贵司提供相关节点成果文件,确认文件等资料志诚后处理解决,该问题我司多次向贵司要求配合,贵司一直未予回应,请予以重视,因此造成的其他问题有贵司自行承担。精艺公司回复:1.贵方所述与事实严重不符,我司已承诺过具体交图时间,并一直与贵司保持图纸交流,现《2022.6.10新增设计任务》的施工图设计工作已基本完成,预计2022年7月20日内交付施工,但贵司一直未提供**确认函……2.我司已根据贵司要求在2021年4月11日的期限内完成全部室内设计工作,并向贵司提交了全部设计成果文件,贵司应支付项目款至80%,但我司只收到贵司支付的项目款至20%……
2022年7月20日,精艺公司向棕榈公司发送《工作联系函》及附件,称其已完成《2022.6.10新增设计任务》全部设计工作。附件A为《CAD图形文件预览图》,附件B为《兰考县黄河湾乡村振兴示范区项目A区室内装修专业设计-培训学院教学楼(1#楼)确认函20220714》,附件C为《2022.6.10新增设计任务全部设计成果预览PDF》,附件D为2021年4月11日版培训学院教学楼1#楼施工图与材料表。当天,精艺公司还向棕榈公司发送电子邮件,称《2022.6.10新增设计任务》1#楼(教学楼)施工图设计已全部出好图了。邮件附件为《全套施工图ZS-***箱神培学院教学楼-兰考县黄河湾乡村振兴承范项目A区20220720.pdf》。
棕榈公司主张因精艺公司未能依约完成设计任务,其另行委托郑州无斐装饰设计有限公司、深圳市凡恩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上海笙楦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等公司对案涉项目进行重新设计,共支付设计费用841,490.37元。棕榈公司提交了其与上述公司的《委托设计函》《技术咨询服务合同》《室内设计补充合同》以及相应的发票和付款凭证作为证据。
一审法院认为,案涉《室内专业设计合同》是签约主体的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各方应恪守履行。
关于本案合同纠纷的相对方,根据查明的事实,《室内专业设计合同》由精艺公司和棕榈建筑规划公司签订,后精艺公司、棕榈建筑规划公司和棕榈公司签订《补充协议》,将其在棕榈建筑规划公司《室内专业设计合同》中的地位以及全部权利和义务转由棕榈公司继受,该约定系三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故本案合同纠纷的相对方为精艺公司和棕榈公司。
关于案涉合同的履行和终止原因,精艺公司主张其系通过提起本案诉讼的方式解除案涉合同,棕榈公司也明确其在本案诉讼中解除该合同。双方均主张对方违约故提出解除合同。关于合同的履行情况和解除原因,一审法院分析认定如下:1.关于精艺公司履行合同的情况。根据查明的事实,精艺公司、棕榈建筑规划公司、棕榈公司签订案涉合同及补充协议之前,棕榈建筑规划公司和棕榈公司已经实际将案涉项目进委托给了精艺公司进行设计,将相应资料交付精艺公司并向精艺公司发布了设计任务书,精艺公司也按照设计任务书的要求进行了设计并向棕榈公司多次发送了设计意向图、条件图并要求签署合同。案涉合同及补充协议签订后,精艺公司在2021年8月份向棕榈公司邮寄了纸质全套设计图纸并提交了电子版,在2022年5月13日棕榈公司要求精艺公司再次修改图纸前也多次向棕榈公司发出《工作联系函》明确其已经完成全部图纸设计任务,符合前四阶段的付款条件,棕榈公司均不给予正面回应。综合上述情形,一审法院认定精艺公司所提交证据足以证实其已经履行案涉合同约定的第一至第五阶段的设计任务。2.关于精艺公司所主张的付款条件是否已经成就,如前所述,一审法院认定精艺公司已经完成第一至第五阶段的设计任务,依据合同约定,精艺公司已经符合请求第一至第四次付款请求的前提条件,虽然合同约定精艺公司提交的设计文本需经当地政府部门确认,但案涉合同的相对方为精艺公司和棕榈公司,精艺公司提交设计文本的对象为棕榈公司,再由棕榈公司请求当地政府部门确认,但棕榈公司答辩称精艺公司的设计文本未经当地政府部门确认,但其未举证证实其有将精艺公司的设计文本提交当地政府部门确认,根据查明的事实,精艺公司多次在微信中以及发送《工作联系函》的方式要求棕榈公司付款,棕榈公司均不予正面回应,故一审法院认定精艺公司所主张的第一至第四阶段的设计款支付条件已经成就,棕榈公司应当向精艺公司支付第一至第四阶段的设计款共计1,840,000元,减去其实际支付的460,000元,还应支付1,380,000元。3.关于案涉合同终止的原因,精艺公司和棕榈公司在本案中均主张解除合同,理由均为对方违约。一审法院已经认定精艺公司完成了合同约定第一至第五阶段的设计任务,且符合合同约定请求第一至第四次付款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三)当事人一方**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精艺公司多次要求棕榈公司支付设计款均未实际取得付款,故根据上述法律规定,精艺公司在本案中请求解除案涉合同,一审法院予以支持,解除原因系棕榈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主要债务。
关于精艺公司所主张二次设计项目设计费48万元。精艺公司和棕榈公司确曾就二次设计和新增设计进行过协商,双方也通过腾讯会议并形成会议记录的方式对于二次设计及新增设计达成原则性意见,但是,根据查明的事实,双方最终未就二次设计及新增设计的设计要求、图纸提供、费用计算等达成一致的书面协议,精艺公司以《工作联系函》的方式向棕榈公司表示:1.在支付合同所欠款项前,我方暂不接受棕榈公司委托的新设计任务;2.其需收到棕榈公司交付的该章确认函后才会可启动二次设计及新增设计的工作。而精艺公司在2022年7月20日向棕榈公司发送的二次设计和新增设计图纸所确定的设计成果也未能得到棕榈公司的最终确认,综上,一审法院对精艺公司的该项主张不予支持。
关于精艺公司所主张的违约金46万元,一审法院已经认定案涉合同解除的原因系棕榈公司违反合同约定未履行付款义务,但案涉合同违约责任条款中对棕榈公司的上述违约行为的违约责任未做约定,精艺公司也未能举证证实其实际受到的损失,故一审法院对精艺公司请求棕榈公司按合同价款20%的承担违约责任的主张不予支持,根据本案的具体情形,一审法院酌定棕榈公司应承担合同价款5%的违约责任即115,000元(2,300,000×5%)。
关于棕榈公司的反诉请求,一审法院已经认定案涉合同解除的原因系因棕榈公司违反合同约定未履行付款义务,而棕榈公司的反诉请求需以精艺公司违约导致合同被解除为前提,故棕榈公司的反诉请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设计费的利息,根据查明的事实,精艺公司最后提交设计图纸纸质版时间为2021年8月11日,加上合理的确认和请款时间,一审法院认定自2021年9月1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
关于棕榈建筑规划公司是否应承担责任,根据补充协议的约定,案涉合同的主体已由棕榈建筑规划公司变更为棕榈公司,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棕榈建筑规划公司无需承担责任。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棕榈设计集团有限公司与广东精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之间的《室内专业设计合同》;
二、棕榈设计集团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广东精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设计费1,38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1,380,000为本金,自2021年9月1日起按同期LPR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
三、棕榈设计集团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广东精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115,000元;
四、驳回广东精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驳回棕榈设计集团有限公司的全部反诉请求。
一审本诉案件受理费25,903.83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30,903.83元,由广东精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2,725.83元,棕榈设计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8,178元;一审反诉案件受理费10,326.71元,保全费5,000元,由棕榈设计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中,棕榈公司提交证据:1.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及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书,拟证明棕榈公司将案涉项目委托给精艺公司及第三人广州泰盛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但精艺公司违背合同义务未取得棕榈公司同意对外分包了案涉项目;精艺公司未能亲自完案涉项目的设计工作,委托给案外人广州朴静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完成,导致设计成果存在设计瑕疵未能取得项目建设方的确认;精艺公司对外分包案涉设计的费用为56.4万元,但是从原一审判决中,或支持的设计费达184万元(前期棕榈公司已支付46万元)以及11.5万元的逾期利息以及10多万元的违约金,共计200多万元,精艺公司从违法转包中获利150万元;2.设计成果比对分析,拟证明棕榈公司无使用精艺公司的设计成果。精艺公司发表质证意见为:对证据1真实性合法性确认,关联性不确认。对证据2三性不予确认。
精艺公司提交证据:1.(2022)粤0113民初7135号《民事判决书》、(2023)粤01民终13392号《民事判决书》,拟证明根据已生效的判决查明事实,证明单就设计图纸绘制就造成精艺公司实际损失529,550.21元的事实,也进一步证明精艺公司已履行《室内专业设计合同》第2条第五项“施工图设计”部分提供8份A3纸质版的事实,并非棕榈公司所称的将设计项目转包获得的事实存在,故意歪曲事实;也进一步证实因棕榈公司**确认及支付费用,导致精艺公司的下属单位广州泰盛装饰设计有限公司未能及时确认绘制的图纸及支付费用,造成损失的事实;2.广州泰盛装饰设计有限公司网上银行电子回单,拟证明证明广州泰盛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已于2023年广州泰盛装饰设计有限7月4日主动履行与朴静的判决的事实,包括已支付的25万元,共产生损失529,550.21元损失;3.精艺公司设计师与棕榈公司项目建设方员工**的微信记录及精艺公司负责项目设计师***、***酒店及机票预订信息,拟证明证明精艺公司不顾疫情防控为履行设计服务需要而委派负责的设计人员到达项目现场履行设计服务的事实,棕榈公司在上诉状中不顾事实称精艺公司从未到过现场,不过为其逃避责任所寻求的借口。棕榈公司发表质证意见为:据1、2真实性认可,不认可证明内容,证明内容应与棕榈公司的证明内容一致。证据3真实性认可,不认可证明内容,证明了本案合同存在转包事实,并不存在损失,一审中判决无更改需支付184万元完全可以覆盖,远超于棕榈公司合同金额,证据4真实性认可,不认可证明目的,棕榈公司只承认精艺公司去过现场一次且在设计开始之初,棕榈公司在一审时提交的反诉证据中有明确的沟通记录,精艺公司一直认为棕榈公司未付费所以一直不愿意配合。
经二审审理,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一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不予审理”,本案二审仅对棕榈公司提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
针对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本院综合评判如下:
关于争议焦点一,一审法院认定第一至第四阶段设计款支付条件已成就,是否不当的问题。精艺公司已依照合同约定履行第一至第五阶段的设计任务并且多次在微信上以《工程联系函》的方式要求棕榈公司依约付款,而棕榈公司未正面回应,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精艺公司完成的设计文本被政府确认,但,由于提交确认责任方应属棕榈公司,而棕榈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其已向政府提交设计文本并要求确认,故榈公司以未经政府确认为由而拒绝付款不能成立,棕榈公司应依约支付第一至第四阶段的设计款。故,一审法院相关认定无误,本院予以认可。
关于争议焦点二,棕榈公司主张精艺公司完成的设计工作量不符合约定且未举证证明,其二审提出对设计工作量进行鉴定,是否应予准许的问题。棕榈公司认为精艺公司完成的设计工作量不符合约定,应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主张,但未提供,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而且,基于棕榈公司在双方腾讯会议中的回复:“因建设方原因部分缓建,1#楼和2#楼经过多次的调整后已重新启动,现在可以分两部分来处理:重新启动的1#楼和2#楼我们继续配合推进,这部分肯定能继续履行合同;另一部分的棕榈设计会积极解决。”可知棕榈公司并未对精艺公司完成的设计工作量提出质疑,而是在诉讼期间才提出质疑。除此之外,案涉合同明确约定设计费总额2,300,000元、付款条件和方式,棕榈公司应依约支付第一至第四阶段的设计款。综上所述,对于精艺公司完成的设计工作量已无鉴定必要,为节约司法成本,本院对棕榈公司的鉴定申请不予准许。
关于争议焦点三,一审判决棕榈公司支付从2021年9月1日起的逾期利息是否不当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棕榈公司存在逾期付款的行为,一审法院认定其承担利息,利息以1,380,000为本金,自2021年9月1日起按同期LPR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合法有据,本院予以认可。
关于争议焦点四,案涉合同未约定逾期付款属应支付违约金的情形,一审法院酌情判决棕榈公司承担合同价款5%的违约金是否不当的问题。虽然一审法院认定案涉合同的解除原因系棕榈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付款义务,但是上述情形并非案涉合同约定:“甲方未经乙方同意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甲方应向乙方支付本合同设计费总额20%的违约金。”的情形。而且,根据棕榈公司与精艺公司之间有关付款条件及方式的约定,精艺公司在签订案涉合同时系能预计到:建设方未依约向棕榈公司付款时或当地政府对其设计不予确认时,棕榈公司有**甚至不付款的风险。另外,一审法院已支持欠付设计费利息弥补精艺公司的损失。因此,在没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一审法院酌定棕榈公司承担合同价款5%的违约金,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纠正。棕榈公司的该上诉请求,理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争议焦点五,精艺公司是否因存在不配合提供设计服务的违约行为,应当向棕榈公司支付相应反诉金额的问题。棕榈公司应对其主张进行充分举证,然而现有证据难以认定精艺公司存在不配合提供设计服务的违约行为。故,棕榈公司的相关上诉请求,理据不足,本院予以驳回。
关于争议焦点六,精艺公司未经棕榈公司准许将设计工作“转包”给朴静公司,获利134万元,对该获利棕榈公司主张二审法院不应支持,故棕榈公司代理律师向二审法院申请律师调查令调查该事实,是否应予准许的问题。经查朴静公司的相关判决,该公司承接的工程与本案精艺公司承接的工程并不相同,不符合转包定义,故,调查结果不能证明精艺公司转包获利,并且棕榈公司是否存在“转包”行为的定性也不影响本案处理。综上,对棕榈公司代理律师的律师调查令申请不予准许。
综上所述,棕榈公司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本院对成立部分予以支持,对不成立部分,予以驳回。一审判决适用法律、认定事实有误,本院予以改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六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上诉人棕榈设计集团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广东精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之间的《室内专业设计合同》;
二、上诉人棕榈设计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被上诉人广东精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设计费1,38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1,380,000为本金,自2021年9月1日起按同期LPR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
三、驳回被上诉人广东精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上诉人棕榈设计集团有限公司的全部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本诉案件受理费25,903.83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30,903.83元,由被上诉人广东精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5,325.83元,上诉人棕榈设计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5,578元;一审反诉案件受理费10,326.71元,保全费5,000元,由上诉人棕榈设计集团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0,653.41元,由上诉人棕榈设计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6,706.04元,被上诉人广东精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2,6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
审判员 李 琦
审判员 ***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二日
本件与助理马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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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债务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和方式履行义务,导致债权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将依法对债务人的财产直接采取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等执行措施,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对债务人采取限制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惩戒措施。债务人为单位的,对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一并采取消费限制等惩戒措施。
债务人如果规避、抗拒执行,人民法院将依法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三百一十四条之规定,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
二、判决有款项支付内容的,债权人应及时将收款账户或其他收款方式及时告知对方。
三、被上诉人广东精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应按照《诉讼费结算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和方式缴纳诉讼费用,逾期不缴纳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