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精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广东精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粤01民终29814、29815号 上诉人(原审65号案原告、14694号案被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展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65号案被告、14694号案原告):广东精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丹灶镇南海国家生态工业园示范园区捷贝路3号车间九之三(住所申报)。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博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65号案被告):深圳市***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南山街道登良社区南油第二工业区202栋商服大厦710。 法定代表人:**仍。 被上诉人(65号案被告):深圳市国星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南山街道登良社区南油第二工业区202栋商服大厦705。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广东精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精艺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深圳市国星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星通公司)劳动争议两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23)粤0111民初65、146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10月2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精艺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两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请求:1.依法改判国星通公司对***公司的一审判决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判决精艺公司、***公司、国星通公司承担本案一审、二审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一审驳回**要求国星通公司对***公司案涉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是错误。**向一审法院起诉主张的是要求国星通公司对***公司案涉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而不是要求国星通公司对精艺公司的案涉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一审法院已经查明***公司是精艺公司的独资股东,而***公司在一审法院指定举证期限内未提交证据证明精艺公司财产独立于其自己的财产。一审法院据此判决***公司对精艺公司的案涉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一审法院已经查明国星通公司是***公司的法人独资股东。而国星通公司在一审法院指定举证期限内未提交证据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其自己的财产。因此,国星通公司应当对***公司的案涉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综上所述,一审法院认定国星通公司非精艺公司独资股东,并据此判决驳回**要求国星通公司对***公司案涉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是错误的,请法院予以改判。 精艺公司针对**的上诉请求辩称,**的上诉请求没有法律依据。虽然精艺公司是独资公司,不代表精艺公司与***公司、国星通公司的资产存在混同的行为。因此**要求***公司、国星通公司承担责任不符合相关的法律规定。 精艺公司上诉请求:1.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精艺公司的原审诉求;2.本案诉讼费由**承担。事实和理由:关于**的工资标准。精艺公司向一审法庭提交了工资流水与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水平为5000元每月。2022年1月27日的银行流水明确注明了“发工资”。2022年1月3日发放的5000元,明确标注了**全班组工资。这部分发放不是**的工资。其主张的工资水平与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水平差距明显,其主张的小时计算没有任何证据支撑,没有采信依据。再次,其从事的是木工,每天的工作是临时安排,并不固定,因此公司并未对其做具体考勤,其工作安排委托给第三方劳务公司根据需要调配。第三方劳务公司在其回家过春节前,一次性对此前的工资做了结算发放。一审认定的**工资标准明显错误,与实际不符。基于该错误事实所判定的**应当享受的工伤待遇明显不当,应予以纠正。关于劳动关系的解除。**于2021年11月7日入职,公司当天即与**签订了劳动合同。该份劳动合同具体约定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工作报酬为每月5000元等条款。**于2022年1月7日在工作过程中,不慎电锯伤害左手,后入院治疗。同年1月15日,**住院8天后,即办理出院手续回家休养。2022年4月19日,**完成劳动能力鉴定后,即明确口头表示不再回公司继续工作,至今未再继续上班。对于**主张的劳动关系时间,公司不予认可,**在工伤治疗终结后,向精艺公司明确口头表示,后也以实际行为明确表示不再继续工作,因此双方的劳动关系时间应当确认为劳动合同签订之日至工伤治疗终结之日。综上,本案的事实是由**提出申请并经公司同意的方式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并非被迫单方解除劳动关系。更何况**并未向法庭提交任何证据证明曾向公司主张并要求解除劳动关系。关于社保问题,由于其入职时间比较短即发生了工伤事故,后住院治疗并未继续工作。公司的计划是待其工伤治疗完结征求其意见后予以补缴,因此公司并不存在违法。综上,**主张的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诉求应当予以驳回。 **针对精艺公司的上诉请求辩称,坚持一审的意见,不同意精艺公司的上诉请求。 ***公司、国星通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意见。 **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确认**与精艺公司的劳动关系于2022年6月10日解除;2.精艺公司向**支付经济补偿金13020元;3.精艺公司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9114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302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52080元、停工留薪期间工资5425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800元、护理费1200元、交通费1000元;4.***公司对精艺公司的上述第2、第3项诉讼请求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国星通公司对精艺公司的上述第2、第3项诉讼请求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精艺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决精艺公司与**之间于2022年4月19日解除劳动关系;2.精艺公司无需向**支付解除劳动关系补偿金11262元;3.精艺公司无需按照月平均工资11262元标准计算向**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45048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1262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78834元;4.精艺公司无需按照月平均工资11262元标准计算支付**2022年1月8日至2022年4月16日停工留薪期工资36504.41元;5.精艺公司无需支付**2022年1月7日至2022年1月15日期间住院护理费1200元;6.本案诉讼费由**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与精艺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期限自2021年11月7日至2022年11月7日,工作地点在(广州市白云区)***留用地,从事木工工作,工资标准为每月5000元,加班工资按不低于国家规定的标准执行。精艺公司委托案外人深圳市世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向**支付工资。精艺公司没有为**缴纳社会保险。 2022年1月7日,**受伤,住院期间为2022年1月7日至2022年1月15日,共计8天。 2022年3月25日,广州市白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编号:[2022]68421号),认定**2022年1月7日受伤情形为工伤,用人单位系精艺公司。 2022年4月19日,广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初次鉴定(确认)结论书》(编号:〔2022〕38111号),认定**受伤情形劳动功能障碍等级为十级、生活自理障碍等级未达级、确认停工留薪期为2022年1月7日至2022年4月16日。 2022年6月10日,**以精艺公司没有为其缴纳社保为由与该公司解除劳动关系。 **提交了中国建设银行个人活期账户交易明细,显示案外人深圳市世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向**支付过两笔款项,一笔是2022年1月3日支付5000元,摘要为“**全班组工资”,另一笔是2022年1月27日支付的14031.75元,摘要为“发工资”。****上述两笔系**2021年11月、2021年12月的工资(12月工资为13020元,另1011.75元系受伤后发放的生活费)。精艺公司则认为第一笔5000元并非**工资,而是**全班组工资,第二笔14031.75才是**2021年11月7日至2022年1月27日期间的工资,且未向**另行发放过生活费。 一审法院另查明,**于2022年6月10日向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确认**与精艺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于2022年6月10日解除;要求精艺公司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9114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302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52080元、2022年1月7日至2022年4月16日停工留薪期工资54250元、2022年1月7日至2022年1月15日期间共八天住院伙食补助费800元、2022年1月7日至2022年1月15日期间共八天护理费1200元、2022年1月7日至2022年4月19日交通费1000元;要求***公司对精艺公司的仲裁请求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要求国星通公司对***公司仲裁请求中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022年9月8日,该委作出穗劳人仲案[2020]10874号仲裁裁决书,裁决:1.确认**与精艺公司系2022年6月10日解除劳动关系;2.精艺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11262元;3.精艺公司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45048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1262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78834元;4.精艺公司支付**2022年1月8日至2022年4月16日停工留薪期工资36504.41元;5.精艺公司支付**2022年1月7日至2022年1月15日期间住院伙食补助费400元;6.精艺公司支付**2022年1月7日至2022年1月15日期间住院期间护理费1200元;7.驳回**的其他仲裁请求。 精艺公司系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股东为***公司。***公司系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股东为国星通公司。 以上事实有仲裁裁决书、中国建设银行个人活期账户交易明细、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及当事人**等证据予以证实。 一审法院认为:关于工伤待遇责任承担问题。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已经被认定为工伤,依法应由用人单位精艺公司承担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责任。 关于工资标准问题。**主张2022年1月3日支付5000元系**2021年11月工资,2022年1月27日支付的14031.75元其中13020元系2021年12月的工资。精艺公司主张应按照劳动合同约定5000元/月作为**的工资标准,不确认**主张的工资标准。一审法院认为,根据《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因**与精艺公司对工资标准存在争议,银行明细中已经支付的5000元摘要为“**全班组工资”,14031.75元摘要为“发工资”,均未明确是何期间的工资,而实际支付的工资高于双方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一审法院酌情以**受伤时正在适用的广州市2020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11262元/月作为本案的计算标准。 关于劳动关系解除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三)项、第四十六条的规定,2022年6月10日,**以精艺公司未缴纳社会保险为由向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关系,于法有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精艺公司应向**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11262元(计算公式:11262元/月×1个月)。 关于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和《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精艺公司应向申请人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78834元(计算公式:11262元/月×7个月)、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1262元(计算公式:11262元/月×1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45048元(计算公式:11262元/月×4个月)。 关于停工留薪期工资问题。精艺公司虽主张已经支付工资至2022年1月27日,但未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实,故一审法院不予采纳。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精艺公司应向**支付2022年1月7日至2022年4月16日停工留薪期工资37022.2元(计算公式:11262元/月×2个月+11262元/月÷21.75天×28天)。 关于住院伙食补助费问题。参照《广东省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实施方案》关于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50元/天的标准执行。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精艺公司应向**支付2022年1月7日至2022年1月15日期间住院伙食补助费400元(计算公式:50元/天×8天)。 关于住院期间护理费问题。精艺公司主张已经安排人员住院期间对申请人进行护理,但未举证证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的规定,一审法院对此主张不予采纳。根据**住院期间需要护理的情况,一审法院对**要求按照150元/天标准支付自2022年1月7日至2022年1月15日期间住院期间护理费1200元(计算公式:150元/天×8天),予以支持。 关于交通费问题,**主张系从博济医院往返广州中医药大学第一附属医院白云医院的交通费,不符合《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四条关于交通费用的规定,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公司是否承担连带责任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精艺公司系自然人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为***公司。***公司在一审法院指定举证期限内未提交证据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故***公司应当对精艺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一审法院对**该主张予以支持。国星通公司非精艺公司独资股东,**主张国星通公司对精艺公司案涉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无法律依据,一审法院对**该诉请不予支持。 ***公司、国星通公司经一审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本案一审庭审,故一审法院依法缺席判决。 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一条,《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确认**与精艺公司系2022年6月10日解除劳动关系;二、自一审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三**,精艺公司向**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11262元;三、自一审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三**,精艺公司向**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45048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1262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78834元;四、自一审判决生效之日起三**,精艺公司向**支付2022年1月8日至2022年4月16日停工留薪期工资37022.2元;五、自一审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三**,精艺公司向**支付2022年1月7日至2022年1月15日期间住院伙食补助费400元;六、自一审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三**,精艺公司向**支付2022年1月7日至2022年1月15日院期间护理费1200元;七、***公司对精艺公司的一审判决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八、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九、驳回精艺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如果未按一审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原审65号案件受理费10元、14694号案件受理费10元,共计20元,均由广东精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并在一审判决生效后三**迳付**65号案件受理费10元。 经审查,本院对于一审判决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二审期间,各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2022年修正)第三百二十一条关于“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不予审理,但一审判决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除外”的规定,二审案件的审理应当围绕当事人上诉请求的范围进行。综合各方的诉辩意见,本案二审争议焦点问题为:(一)**受伤前工资标准的认定;(二)精艺公司是否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及护理费;(三)国星通公司是否应当承担本案责任。就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本院分析认定如下: 关于第一个争议焦点问题。本案双方对**的工资标准存在争议,精艺公司主张月工资为5000元,**主张月工资为14031.75元。《劳动合同》虽然约定月工资为5000元,但同时也载明了加班工资按不低于国家规定的标准执行。精艺公司未就**工资是否包含加班费的情况进行举证,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自2021年11月7日签订《劳动合同》,至2022年1月7日受伤前,仅在2022年1月3日收到5000元转账,且摘要为“**全班组工资”。**受伤后于2022年1月27日收到的14031.75元,仅载明“发工资”,并未反映工资所属月份。在双方均未能对**受伤前工资标准进行充分举证的情况下,一审法院酌情以广州市2020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标准计算本案各项赔偿金额,处理并无不当,应予以维持。精艺公司作为用人单位,理应掌握**工资的具体标准和构成,但精艺公司未能就其关于工资标准的异议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对其相关上诉主张,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第二个争议焦点问题。**于2022年6月10日以精艺公司未缴纳社保为由书面提出解除劳动关系。一审法院据此认定双方劳动关系于2022年6月10日解除,并判令精艺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符合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精艺公司主张双方于工伤治疗终结之日已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第三个争议焦点问题。本案债务基于精艺公司与**之间劳动关系产生,国星通公司并非精艺公司的独资股东,**要求国星通公司对案涉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一审法院相关处理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 综上所述,**、精艺公司的上诉请求均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年修正)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23)粤01民终29814号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广东精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2023)粤01民终29815号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 审判员  汤 瑞 审判员  钟淑敏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 *** 自动履行提示 一、债务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和方式履行义务,导致债权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将依法对债务人的财产直接采取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等执行措施,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对债务人采取限制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惩戒措施。债务人为单位的,对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一并采取消费限制等惩戒措施。 债务人如果规避、抗拒执行,人民法院将依法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三百一十四条之规定,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 二、判决有款项支付内容的,债权人应及时将收款账户或其他收款方式及时告知对方。 三、当事人应按照《诉讼费结算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和方式缴纳诉讼费用,逾期不缴纳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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