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粤0605民初23993号
原告:**发,男,1999年8月24日出生,壮族,住广西贵港市港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精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丹灶镇南海国家生态工业园示范园区捷贝路3号车间九之三(住所申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7879640481。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普罗米修(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建华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粤海中路2133号1栋25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7649021949。
法定代表人:***。
原告**发与被告广东精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精艺建设公司)、中建华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建华安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3年9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3年10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精艺建设公司、中建华安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没有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事实认定及裁判理由
以下是双方没有争议的事项,本院予以确认:
一、劳动仲裁请求。原告作为申请人以两被告作为被申请人于2023年4月26日向佛山市南海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请求:1.确认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精艺建设公司于2022年6月14日至2023年4月20日之间存在劳动关系;2.两被申请人连带支付2022年7月14日至2023年4月13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90000元。
二、劳动仲裁裁决。佛山市南海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作出佛南劳人仲案字[2023]3720号之非终局仲裁裁决书,裁决如下:驳回申请人的全部仲裁请求。
三、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发不服上述佛南劳人仲案字[2023]3720号之非终局仲裁裁决书而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确认原告与被告精艺建设公司2022年6月14日至2023年4月20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2.两被告连带支付原告2022年7月14日至2023年4月13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90000元(10000元×9个月)。
四、原告的工作情况。原告诉称其于佛山市南海区丹灶镇西城社区“联泰科技园A-1地块建设工程”项目工程从事消防水班安装工作,工作由***、***安排。
五、原告的受伤情况。2022年6月22日,原告因多处骨折进入佛山市南海区第八人民医院住院治疗。
六、原告收取款项的情况。原告提供微信支付转账显示,***曾于2022年6月至10月期间陆续支付了款项予原告。
七、需要说明的情况。***审中,两被告的代理人到庭,确认佛山市南海区丹灶镇西城社区“联泰科技园A-1地块建设工程”项目工程由被告精艺建设公司承建。
原告提交微信聊天记录显示,2023年2月21日,***组建了微信聊天群,群聊成员“**”发送的《意外险理赔申请书》显示:精艺建设公司**确认原告是其公司消防水班安装人员,***为该保险理赔代理人。
原告提交的《证明》,内容包括***证实被告中建华安公司安排其处理原告受伤就医相关事宜。
本案中,双方举证如下:
原告举证如下:1.工作现场照片、意外险理赔申请书;2.微信聊天记录截图、中建华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的工商登记信息;3.证明、证人身份证;4.佛山市南海区第八人民医院(2022.6.22-7.7出院):疾病诊断证明书、出院小结(出院记录)、佛山市南海区第八人民医院(2022.7.27-10.20):疾病诊断证明书、出院小结(出院记录)、佛山市南海区第八人民医院(2022.11.1-11.7):疾病诊断证明书、出院小结(出院记录)(复印件,各1份);5.佛南劳人仲案字[2023]3720号之非终局仲裁裁决书
两被告没有提交证据材料。
对于双方有争议的事项,本院认定如下:
关于原、被告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问题。本案中,原告诉称其于佛山市南海区丹灶镇西城社区“联泰科技园A-1地块建设工程”项目工程处,从事消防水班安装工作,从而主张其与被告精艺建设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条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故劳动关系是建立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就建立劳动关系协商一致的意思表示基础上。本案中,案涉工程由被告精艺建设公司承建,但原告未能举证证实工程转包情况,两被告亦未到庭释明情况,本院现综合原告在诉讼中关于与***商定报酬、由工地班长安排工作、工资经向***询问后已收取的陈述,加之本案事发后,原告与***、***协商医疗费用、保险理赔相关事宜,可见其与案外人更具有人身依附性。综合本案现有证据,原告与被告精艺建设公司、中建华安公司之间互相并没有表达建立劳动关系的意思表示,双方缺乏建立劳动关系的基础。因此,原告主张与被告精艺建设公司、中建华安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理据不足,本院对其要求确认劳动关系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裁判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条、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发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案免交受理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