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06民初11832号
原告:上***加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长宁路855号15A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被告:苏州盛华阳光酒店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光福镇太湖长浮南街55号1-14幢。
法定代表人:***。
被告:南京金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333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加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苏州盛华阳光酒店有限责任公司、南京金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2日立案。原告上***加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在本院限期内交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加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