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久坚加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加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10民初16678号 申请人:上***加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恬,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女,1982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四川省成都市。 原告上***加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申请人上***加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名下位于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滨江东路XXX号XXX栋XXX**XXX楼XXX号房屋产权进行查封,保全金额为673,054.68元。申请人上***加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供了案外人***名下位于上海市长宁区宣化路XXX号南塔1502室房屋产权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申请人**名下位于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滨江东路XXX号XXX栋XXX**XXX楼XXX号房屋产权,期限为三年; 二、查封作为担保提供的产权人***名下坐落于上海市长宁区宣化路XXX号南塔1502室房屋产权,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3,885.27元,由申请人上***加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预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书记员  李智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