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东中法立民终字第43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东莞市天工园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南城区西平绿色路95号。
法定代表人:方恒婵,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广东林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广东林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史美红,女。
委托代理人:**,广东尊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广东尊品律师事务所辅助人员。
上诉人东莞市天工园林科技有限公司不服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2014)东一法民一初字第351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本案由侵权行为地法院管辖便于当事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故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史美红无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东莞市天工园林科技有限公司为原审被告,其住所地属原审法院辖区,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原审裁定驳回上诉人的管辖权异议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提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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