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402民初4938号
原告:河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凯旋中路618号旺角广场北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003174987243。
法定代表人:张萍萍,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郗志军,系河南瀛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筑友智造建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住所地: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地润路18号建业总部港A座2层205室、4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MA44QYF75C。
法定代表人:邓友良,职务:总经理。
被告:商丘建鼎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示范区宋城路商丘建业联合销售中心2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00MA47MYR48P。
法定代表人:杨焕伟,职务:总经理。
原告河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筑友智造建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商丘建鼎执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8日立案。原告河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五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河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瑛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李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