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425民初2205号
原告:河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003174987243,住所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凯旋中路618号旺角广场2楼。
法定代表人张萍萍,女,汉族,1980年6月18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
被告:***,男,汉族,1980年5月2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虞城县。
被告:***,男,汉族,1984年9月14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虞城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经依法通知,无正当理由未在指定期限内缴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程安营
二〇二一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 李治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