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平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425财保59号
申请人:河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凯旋中路618号旺角广场北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003174987243。
法定代表人:张萍萍,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1972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虞城县,公民身份号码为41232119********。
申请人河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14日向本院申请非诉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名下的银行存款(户名:**;账号:6230********;开户行:虞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黄冢信用社)采取冻结措施,保全数额210000元。申请人以浙商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提供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的形式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河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一百零五条、一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名下的银行存款(户名:**;账号:6230********;开户行:虞城县农村信用联社黄冢信用社),保全数额210000元。
案件申请费1570元,由申请人河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保全。
审判员  傅玉杰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孙玉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