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万成钢结构有限公司

浙江飞帆物流有限公司与宁波万成钢结构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岱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8)浙0921民初1316号
原告浙江飞帆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万成钢结构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在本案审理期间,原告浙江飞帆物流有限公司以原、被告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9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飞帆物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飞帆物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774元,减半收取1387元,由原告浙江飞帆物流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郑 斌 人民陪审员  虞惠儿 人民陪审员  王和平
代书 记员  吴亚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