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宝解决方案公司(Trimble Solutions Corporation)、宁波万成钢结构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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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2知民初609号之一
原告:天宝解决方案公司(TrimbleSolutionsCorporation),住所地:芬兰共和国埃斯波市森林之子路1号。
法定代表人:提莫·***,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瀚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瀚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波万成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慈溪市庵东镇东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煜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煜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天宝解决方案公司(TrimbleSolutionsCorporation)与被告宁波万成钢结构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2日立案。原告天宝解决方案公司(TrimbleSolutionsCorporation)于2022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宝解决方案公司(TrimbleSolutionsCorporation)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天宝解决方案公司(TrimbleSolutionsCorporation)负担。
审判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二二年十二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