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市*石港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5)鄂*石港行非审字第00013号
申请执行人*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机构代码证号为01105388-8),住所地*石市大泉路1号。
法定代表人***,局长。
被申请执行人*石中石油昆仑城投燃气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号为75344125-7),住所地*石市团城山杭州路12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因被申请执行人*石中石油昆仑城投燃气有限公司拒不履行(*)质监罚字(2014)3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故申请本院强制执行。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作出的(*)质监罚字(2014)3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符合法律规定。被申请执行人*石中石油昆仑城投燃气有限公司收到该决定书后,既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决定书确定的义务,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作出的(*)质监罚字(2014)3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审判长桂鹏
审判员林峰
审判员闵丽
二0一五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