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鄂0204执496号
申请执行人黄石中石油昆仑城投燃气有限公司,住所地:黄石市。
法定代表人周永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系该公司职员,系一般代理。
被执行人黄石金谷铜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黄石市。
法定代表人方同华,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系该公司职员,系一般代理。
黄石中石油昆仑城投燃气有限公司诉黄石金谷铜业有限责任公司供用气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鄂0204民初75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黄石金谷铜业有限责任公司未按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黄石中石油昆仑城投燃气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已自行达成执行和解意见,申请执行人黄石中石油昆仑城投燃气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本案执行的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黄石中石油昆仑城投燃气有限公司依据本院作出的(2017)鄂0204民初757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黄石金谷铜业有限责任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锋
审判员*军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三日
书记员张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