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石中石油昆仑城投燃气有限公司

湖北鄂东桩基工程有限公司、黄石中石油昆仑城投燃气有限公司与黄石中石油昆仑城投燃气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鄂黄石港民二初字第00195号
原告湖北鄂东桩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鄂州市梁子湖区东沟镇,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17986526-5。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XX刚,湖北易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石中石油昆仑城投燃气有限公司,住所地黄石市团城山杭州路128号,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75344125-7。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湖北易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湖北省建工第五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关山鲁磨路6号,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17756337-8。
法定代表人张育,经理。
委托代理人**、兰翔,系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鄂东桩基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黄石中石油昆仑城投燃气有限公司、第三人湖北省建工第五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北鄂东桩基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该撤诉申请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鄂东桩基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48元(已减半),由原告湖北鄂东桩基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田田
审判员向淑青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梅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