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南昌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川01民辖终136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南昌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高新开发区火炬大街998号。
法定代表人:张民主,职务不详。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55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阆中市。
上诉人南昌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昌建筑设计院)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南昌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以下简称南昌建筑设计院成都分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7)川0107民初415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南昌建筑设计院上诉称,***在起诉上诉人时同时起诉上诉人的分支机构,不符合法律规定,故意规避管辖,原裁定对这种行为予以认可,不能成立。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南昌建筑设计院成都分公司属于法律规定的其他组织,其住所地依法可以作为确定管辖的根据。本案系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关于“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第二十三条关于“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五条关于“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可以选择向原审被告南昌建筑设计院成都分公司住所地的人民法院即原审法院起诉。因此,原审法院认定其对本案有管辖权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魏明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