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川01民终251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南昌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高新开发区火炬大街998号。
法定代表人:张民主。
上诉人(原审被告):南昌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武侯大道双楠段100号。
负责人:吴文星。
二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冰,四川英特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55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胡鑫,四川广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南昌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南昌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7)川0107民初41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1月3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未查清***主张设计费的合同依据,且二审中南昌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已起诉阆中市住房建设局要求其支付设计费及违约金,导致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7)川0107民初415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南昌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南昌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7060元予以退回。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曾光勇
审判员曹洁
审判员张卫敏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饶志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