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江西省艺极棒文化产业有限公司与南昌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赣0191民初1075号 原告:江西省艺极棒文化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区丰和南大道2988号地中海阳光商业、办公楼B409室(第4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5MA362HFN94。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志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志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昌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二路378号建院大厦(自持)517-526室、31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6491101083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英特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江西省艺极棒文化产业有限公司(下文简称艺极棒公司)与被告南昌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下文简称建筑设计研究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艺极棒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建筑设计研究院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艺极棒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支付工程款217818.6元(利息以本金217818.6元为基数,按照被告逾期应付款的万分之三自2022年6月6日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暂计至2022年9月8日);2.请求法院判决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于2022年4月6日签订《南昌市建筑设计研究院屋顶花园及庭院园林改造施工合同》,就屋顶花园及园林改造项目进行协商。根据合同中初步的综合报价表,合同总价款暂定为320180.1元,随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截至2022年5月25日,原、被告双方就**、物料、工程量完成验收并签字确认。按照合同约定,被告应及时支付工程款。但被告仅在2022年5月19日支付了160090.1元,之后在工程验收完毕后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剩余货款。经原告多次催告。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规定,向贵院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被告建筑设计研究院辩称:1.案涉施工工程尚未竣工验收,原告请求支付工程款的付款条件未达合同约定付款条件,更重要的是,原告诉请的工程款额没有工程量作为支撑,相反,原告已经施工的工程质量严重不合格,其中质量不合格的物料少施工的工程量价值87881.5元,死苗众多,价值58351.96元,如果原告不通过整改和更换死苗使工程质量符合工程约定,则上述两项费用应当从工程款中予以扣除;2.由于原告工程质量严重不达标,工程逾期长达300多天,至今未竣工,按照双方施工合同的约定,应当承担违约金4887.5元和质保金不再支付;3.原告违约行为和提起本诉导致被告产生律师费10000元,差旅费共计3318元,应当由原告承担;4.上述费用合计282020.38元,依约应当从工程款项中予以扣除,合同约定的工程款为302056.7元,扣除282020.38元后,被告应当支付的工程款为20036.32元,现被告已经支付的款项为160090.1元,已严重超付140053.78元,原告应当退还该140053.78元。按照合同约定,应当扣除的上述各款项被告有权从工程款中予以扣除,因此,本案也不必提出反诉,就可直接减少工程款。 经审理查明:1.2022年4月6日,原告艺极棒公司作为乙方与被告建筑设计研究院作为甲方签订《南昌市建筑设计研究院屋顶花园及庭院园林改造施工合同》,就南昌市建筑设计研究院屋顶花园及庭院园林改造项目的相关事宜达成如下约定:根据南昌市建筑设计研究院屋顶花园及庭院改造综合报价表中的项目名称、规格、数量及金额合计含税金额为320180.1元;合同工期为30天,应在2022年5月6日前竣工验收交付;甲方应当在接收时对物料质量、数量、外包装等进行验收。如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则签收验收单;如物料质量不符、数量缺少或外包装可视部分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甲方有权决定拒绝接收或部分接收,乙方应当在接到甲方通知之日起2日内补足或更换,并应当在甲方指定期限内就未通过验收的物料重新履行交付及验收的义务;本合同约定所有物料均验收完毕之日为乙方实际交货日,验收合格后双方在验收单上签字确认;物料所有权及灭失风险自经甲方验收合格且交付甲方之日由乙方转移至甲方;质保期自乙方实际交付且甲方验收合格后1个年,质保期内发生质量问题的,由乙方在2个工作日内免费修复或更换,如乙方未按要求履行修复或更换义务的,甲方有权要求减少相应费用或不支付质保金;如因甲方使用、保管不当等原因造成物料损坏的,则乙方在2个工作日内有偿更换;质保要求:保证质保期内所裁种的绿化**成活率达到100%,工程总体质量标准等级合格;合同总价款:总额(含税)为320180.1元;该合同总价款为综合总价包干费用,包含但不限于材料费、人工费、制作费、包装费、运费、税费、退换货费对外关系协调处理,屋面材料二次转运及市场不可预见风险等费用,乙方完成本合同义务所需的一切费用,除此以外,甲方无需就本合同向乙方或第三方支付任何费用;甲方按照下列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分期付款:①本合同签订后15个工作日内乙方完成形象进度的50%时,甲方支付合同总价款的50%进度款,即160090.1元;②乙方交付物料且经甲方验收合格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至所完成工程总价47%的工程款,即150484.6元;留总额的3%,即9605.4元作为质保金,质保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无息支付剩余3%质保金;乙方应随付款节点向甲方书面申请相应的付款报告;甲方支付每期款项前,乙方应提供合法足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否则甲方的付款期限顺延且不承担任何责任;在施工过程中,为更好的体现园林改造效果及成本控制,甲方、乙方、设计三方可提出合理化修改建议,经甲方同意采纳后,所有增减项目价格按照合同改造报价表单价参考计算,报价表中无项目单价的,甲、乙双方按市场询价确定,工程总造价按现场实际施工发生的施工工程量进行增减结算确定;为确保成品品质和制作时间,甲方有权指派人员全程指导、审查、监督乙方的制作工作,并有权随时提出修改意见,如物料质量、进度不符合合同约定或甲方要求的,甲方有权自行或委托他人处理,发生的一切费用可从甲方给乙方的任何款项中扣除;甲方有权对乙方的制作内容进行阶段性验收,如发现乙方的制作质量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返工,并无需另行支付任何费用,交付时间亦不予顺延;如乙方未按合同约定完成委托事项的,每逾期一日,乙方应按合同总价万分之五/天支付违约金;如甲方未按合同约定及时付款的,每逾期一日,甲方应按逾期应付款的万分之三/天支付违约金,除上述逾期违约金外,甲方无需支付其他赔偿或补偿;发生以下情形的,甲方有权要求单方面解除合同且要求乙方支付合同总价20%的违约金,如前述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另行向乙方追偿。甲乙双方据实结算本合同费用,多退少补:(1)乙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擅自变更物料的数量、规格等,(2)乙方未按甲方要求进行制作或不符合甲方验收标准,(3)乙方未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违反知识产权条款义务,(4)乙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擅自转包或分包本合同项下的工作任务,(5)乙方未按合同约定竣工验收交付超过7日;如乙方发生违约情形,乙方除需根据本合同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外,还需承担甲方由此而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手续费、差旅费等),乙方应承担的违约金或赔偿金或其他费用,甲方有权在应付未付款中直接扣除,不足部分有权继续追偿。 原、被告在《绿化(景观)工程开、竣工通知》***确认案涉工程开竣工时间为自2022年4月6日开工至2022年5月6日竣工。 2.《南昌市建筑设计研究院4月20日**入场验收单》经***在甲方处签名,原告艺极棒公司在乙方处盖章,该验收单载明内容为**2株、矮婆鹃3株,八角金盘23平方,**61.2平方,日本**251平方,英国啤酒**20盆,一**12盆,大吴风草5盆,狐尾天门冬2盆,***簪3盆,***毛蕨5盆,花叶络石3盆,肾蕨5盆,***草10盆,绣球“无尽夏”2盆,法国冬青绿篱41平方,红***14.9平方,红***24平方,大叶栀子花17平方。 《南昌市建筑设计研究院5月6日施工材料入场验收单》经***在甲方处签名,原告艺极棒公司在乙方处盖章,该验收单载明内容为木塑方通打底64.41平方,木塑地板64.41平方,黑色花岗岩34.56平方,黄金**荔枝面地板37.92平方,芝麻白烧面地板21.3平方,***1座,凉亭吸顶灯1个,凉亭围栏2.4米,泰山石21个,户外坐凳2个,灰色瓜子片68.5平方。 《南昌市建筑设计研究院5月15日**入场验收单》经***在甲方处签名,原告艺极棒公司在乙方处盖章,该验收单载明内容为北海道**24平方,花叶蔓长春5.1平方,**2株,羽毛枫1株,石榴1株,**4株,造型***1株,造型亮金女贞1株。 《南昌市建筑设计研究院5月16日**入场验收单》经***在甲方处签名,原告艺极棒公司在乙方处盖章,该验收单载明内容为造型亮金女贞1株,**球6棵,**1棵。 《南昌市建筑设计研究院5月18日**入场验收单》经***在甲方处签名,原告艺极棒公司在乙方处盖章,该验收单载明内容为日本**30.5平方,亮金女贞1株。 《南昌市建筑设计研究院5月20日**入场验收单》经***在甲方处签名,原告艺极棒公司在乙方处盖章,该验收单载明内容为桂花树1棵,无刺构骨球1棵。 《南昌市建筑设计研究院5月21日**入场验收单》经***在甲方处签名,原告艺极棒公司在乙方处盖章,该验收单载明内容为山茶花10棵。 《南昌市建筑设计研究院5月22日**入场验收单》经***在甲方处签名,原告艺极棒公司在乙方处盖章,该验收单载明内容为红***19.6平方。 《南昌市建筑设计研究院5月23日施工材料入场验收单》经***在甲方处签名,原告艺极棒公司在乙方处盖章,该验收单载明内容为台湾青草坪160平方,**52.8平方。 《南昌市建筑设计研究院5月24日**入场验收单》经***在甲方处签名,原告艺极棒公司在乙方处盖章,该验收单载明内容为法国冬青绿篱8平方,台湾青草坪55平方。 2022年5月24日,***在《工程量验收单》上签字确认验收内容属实,验收内容为:人工铲除草坪:原650平方、新增五楼180平方;清杂:原650平方、新增五楼180平方;翻地整地:原378平方、新增五楼180平方;基础开挖:木塑地板64.41平方、凉亭18平方、**地面93.78;C20砼垫层(凉亭15厘米、木塑地板**地面10厘米计算):18.4立方;碎石垫层改沙土垫层:五楼180平方。 《南昌市建筑设计研究院5月25日**入场验收单》经***在甲方处签名,原告艺极棒公司在乙方处盖章,该验收单载明内容为台湾青草坪58平方。 3.2022年5月19日,被告建筑设计研究院向原告艺极棒公司转账160090.1元,用途备注为50%工程款。 4.原告艺极棒公司工作人员通过微信与**塘对接案涉项目工程款项。2022年7月19日,**塘通过微信向原告艺极棒公司发送文件“南昌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改造报价表(合同)”“南昌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改造报价表(增项)”,其中载明增项包括移植人工工程量9,凉亭改造人工工程量4,一楼木塑及大理石调整额外增补人工工程量4,灯具电力改造工程量1,拖把池水路移位工程量1,并对相关项目单价进行了明确。 5.2021年11月15日,被告建筑设计研究院出具《公司办公大楼园林改造项目组织管理人员职责分工》,明确项目各级管理人员的分工及工作职责如下:一、***同志担任项目总负责人,负责项目前面统筹管理,重大问题协调、决策等工作。二、**塘同志为主项目现场管理工程师,负责园林改造项目各项施工管理工作。负责按计划推进施工进度、施工质量管控,现场施工过程中与施工单位的对接,工程竣工验收及结算工作。三、***同志为工程设计负责人,负责公司办公大楼园林改造项目方案及施工图纸的设计工作。 2022年11月3日,***出具《声明》一份,声明如下:南昌市建筑设计研究院屋顶花园及庭院园林改造项目的设计方为南昌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本人在此项目中的角色为工程设计人员,所有签名仅代表设计方,施工过程中所签署的《工程量验收单》《**入场验收单》及《施工材料入场验收单》均代表设计方,无权代表建设单位。 6.2022年10月26日,被告建筑设计研究院出具《南昌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屋顶花园及庭院园林改造现场死苗费用预算》,其上载明**、日本**、北海道**、法国冬青绿篱、红***、红花继木、清杂、***含税费用共计56458.08元。并作说明:根据现场目前死苗初查情况,依据合同预算截至2022年10月26日止,上述为需补栽或核减费用,不含后期**未成活和清杂等维护费用,直至合同约定期满位置(不仅限于以上项目)。综合考虑本次死苗率较大,所载**质保期需要重新定义为,自上述**补栽全部完成之日起计算的成活率质保期为一年,换栽完成日期需双方另行签约确认。 2022年10月26日,被告建筑设计研究院出具《南昌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屋顶花园及庭院园林改造现场死苗费用预算》,其上载明**、日本**、北海道**、法国冬青绿篱、红***、红花继木、清杂、***含税费用共计56458.08元。并作说明:根据现场目前死苗初查情况,依据合同预算截至2022年10月26日止,上述为需补栽或核减费用,不含后期**未成活和清杂等维护费用,直至合同约定期满位置(不仅限于以上项目)。综合考虑本次死苗率较大,所载**质保期需要重新定义为,自上述**补栽全部完成之日起计算的成活率质保期为一年,换栽完成日期需双方另行签约确认。 2023年2月21日,被告建筑设计研究院出具《南昌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屋顶花园及庭院园林改造现场死苗费用预算》,其上载明死苗含税费用共计58351.96元,并作说明如下:1、上述为根据目前现场死苗统计,依照合同约定换苗或核减费用清单。2、本次统计日期为2023年2月21日之前的死苗,不含后期**成活率统计情况。 2023年2月21日,被告建筑设计研究院出具《情况说明》及《南昌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屋顶花园及庭院改造工程实际工程量统计单》,其内容为:1、合同预算内实际施工总费用为224388.81元(合同报价302056.7元,其中调增10213.61元,调减87881.5元);2、合同外增项实际施工总费用为53934.9元;3、合同税金费用为16699.42元。以上合计为园林改造工程实施施工总造价295023.13元。 被告建筑设计研究院另出具《南昌市建筑设计研究院屋顶花园及庭院改造工程质量不合格物料、减项及减量清单及相应价款(死苗除外)》,共计合同内工程款小计248281.66元,按现场清点结果金额为160400.16元,调减金额为87881.5元。 6.2022年5月24日,原告艺极棒公司工作人员(微信名为“我最爱的老公”)在南昌市××林改造项目微信群中发送消息:“各位领导我们工程已经算是完全结束了,感谢各位领导的支持与指教,看领导什么时候有空需不需要安排一个验收环节,或是有需要调整的地方跟我们说,我们会尽力去满足,**”,***(微信名为Mr.汉克,原、被告在庭审中确认为***)回复“好的”,***、**塘并未发表意见。 原告艺极棒公司工作人员(微信名为“亦凡”,在微信群中微信名为“我最爱的老公”)联系被告建筑设计研究院员工**塘,要求被告建筑设计研究院安排验收。2022年6月13日,**塘向原告艺极棒公司工作人员发送消息“现场有个别已死苗,南面入口道路人行道边上,有一小部分区域漏栽**苗,你需要检查完善后报验”,原告艺极棒公司工作人员回复“好的,晚点我过去看看”。 2022年6月28日,**塘在南昌市××林改造项目微信群中发送消息“吴总!请加强**缴税养护工作,五楼屋面出现部分**死苗现象”并发送5**片。 2022年7月3日,**塘在南昌市××林改造项目微信群中发送消息“**你好!如果死苗都换栽好了,你看什么时间申报相关人员参加验收一下”,原告艺极棒公司工作人员(微信名“亦凡”)回复“下周都可以的,看各位领导的时间,我这里都可以配合”,**塘回复“下周可以的”,原告艺极棒公司工作人员(微信名“亦凡”)回复“看各位领导具体哪一天有空我们都可以配合”,**塘回复“上班后确定”。 2022年7月5日,原告艺极棒公司工作人员(微信名“ASally-***”)在南昌市××林改造项目微信群中发送消息“@**塘**,能不能安排一下验收?时间挺久了,我们也挺难的,**和工人这边都有尾款没付,每天都在催我们”,**塘回复“如果没有死苗需要补栽,你可以申报验收”,原告艺极棒公司工作人员(微信名“ASally-***”)回复“我申报材料上个月已经给你了?还需要补充什么吗”“如果有补栽我们不是还有质保金吗?这个并不影响我们验收吧”,**塘回复“不是申报材料,你自己确定有没有死苗需要补栽的”,原告艺极棒公司工作人员(微信名“ASally-***”)(微信名)回复“从昨晚到现在已经2个多月了,我们补种了三次,拔草拔了两次,我们认为目前已经没有死苗了。请安排验收吧”。 2022年7月21日,原告艺极棒公司工作人员(微信名为“亦凡”)在南昌市××林改造项目微信群中发送消息“**,明天你有空吗?因为跟我们到场的**数量相差有点大,我们两方再到现场去做个清点,看看是不是有缺失的地方@**塘”,**塘回复“**你好!这会走不行,我住小区疫情风控了出不去,下周看情况再约你”“**你好!为了**点数的精准,下周准备一袋括瓷腻子粉点数用”,原告艺极棒公司工作人员(微信名为“亦凡”)回复“**你好!腻子粉可以准备的,但是时间上能尽快吗?或是有其他人可以代替你清点吗?因为这个交付也有蛮长时间了,本身这个项目就没有赚钱,这样我不好跟工人交代,我们在做这个项目的时候也是尽量配合你们的工作了,请谅解”,**塘回复“**!项目上只是我一个人,没有其他人可以安排替代。疫情防控不是我说的,只要我能去上班,会尽快安排点数”。 7.2023年2月16日,被告建筑设计研究院作为甲方(委托方)为本案诉讼与四川英特信律师事务所作为乙方(受托方)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合同约定:甲方于本合同签订之日一次性向乙方支付律师代理费10000元;承办律师在成都市主城区以外办理甲方委托事务产生的差旅费用,采用实报实销的方式由甲方承担,其标准为:交通费按实际乘坐产生的交通工具非同报销(律师自驾的,燃油费按1.5元/公里计算)、住宿费按1000元/人/日以下的标准保险、误餐费按200元/人/日的标准报销。 2023年2月20日,被告向四川英特信律师事务所转账10000元。2023年2月22日,四川英特信律师事务所向被告开具10000元电子发票。 2023年2月26日,成都市城市快车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开具四川通用机打发票,发票金额为50元。 2023年3月1日,上海华程西南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向被告开具经纪代理服务、代订机票产品发票979元。 2023年3月2日,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希维尔大酒店向被告开具5天住宿费发票共计1310元。 8.2023年3月13日,原告艺极棒公司出具《情况说明》一份,其上载明:原告同意按照2022年7月19日**塘在南昌市××林改造项目微信群发送的《南昌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改造报价表(增项)(审定后7.18)(1)》中的合同外增项工程单价计算本案合同外增项工程价格……此外,北海道**(180cm)合同内无报价,仅有北海道**(100cm)283.8元/平方、北海道**(150cm)404.8元/平方的报价,因此同意按照低规格、低价格的北海道**(150cm)价格进行计算,即404元/平方。因大叶栀子花无报价,原告在本案中放弃要求被告支付大叶栀子花(17平方)增项工程价款的权利。 原告艺极棒公司根据《情况说明》,出具《工程结算价格清单》,合计金额为338691.264元,税金6%为20321.48元,合计金额为359012.74元。 以上事实,有《南昌市建筑设计研究院屋顶花园及庭院园林改造施工合同》《绿化(景观)工程开、竣工通知》《公司办公大楼园林改造项目组织管理人员职责分工》《南昌市建筑设计研究院5月6日施工材料入场验收单》《声明》《工程量验收单》、中国建设银行单位专用回单、《南昌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屋顶花园及庭院园林改造现场死苗费用预算》《情况说明》《南昌市建筑设计研究院屋顶花园及庭院改造工程质量不合格物料、减项及减量清单及相应价款(死苗除外)》《委托代理合同》、发票及原被告当庭陈述在卷佐证,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告艺极棒公司和被告建筑设计研究院签订的《南昌市建筑设计研究院屋顶花园及庭院园林改造施工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履行。 关于案涉工程是否验收的问题。原告艺极棒公司提供相关验收单主张案涉工程已经完成验收,被告建筑设计研究院则主张上述验收单均系***验收,而***仅为工程设计负责人,仅能代表设计方,无权对案涉工程进行验收。本院认为,被告建筑设计研究院认可***系该公司员工,工程设计负责人系其公司内部职责分工,在案涉合同中也未明确指定被告建筑设计研究院验收人员,且***在案涉项目微信聊天群中亦对相关问题进行过答复,故对被告建筑设计研究院以其内部分工主张***无权验收的主张,本院不予采纳。本院认定案涉工程已于2022年5月25日完成验收。 被告建筑设计研究院还主张案涉项目因存在死苗等情况,不符合验收条件。但根据合同约定,合同工期为30天,应在2022年5月6日前竣工验收交付;被告建筑设计研究院应当在接收时对物料质量、数量、外包装等进行验收,如物料质量不符、数量缺少或外包装可视部分不符合合同要求的,被告建筑设计研究院有权决定拒绝接收或部分接收,原告艺极棒公司应当在接到被告建筑设计研究院通知之日起2日内补足或更换,并应当在被告建筑设计研究院指定期限内就未通过验收的物料重新履行交付及验收的义务;质保期自原告艺极棒公司实际交付且被告验收合格后1个年,质保期内发生质量问题的,由原告艺极棒公司在2个工作日内免费修复或更换,如原告艺极棒公司未按要求履行修复或更换义务的,被告建筑设计研究院有权要求减少相应费用或不支付质保金。从上述约定可以看出,案涉项目的验收仅系对物料质量、数量、外包装等进行验收,验收内容并未包含对后续**存活等情况。且案涉合同中虽对质保约定了**存活率100%,但**栽种有其特殊性,**的成活不仅取决于案涉**本身的质量,也取决于后期的养护情况。在案涉合同中亦明确如发生质量问题是由原告艺极棒公司免费修复或更换;如因被告建筑设计研究院使用、保管不当等原因造成物料损坏的,则由原告艺极棒公司有偿更换。从上述约定可以看出,原告艺极棒公司仅系对案涉**自身质量问题进行质量保证,而对后期养护则由被告建筑设计研究院负责。现被告建设设计研究院并未提供足够证据证明案涉项目**死亡系因原告艺极棒公司提供的**质量问题导致,故对被告建设设计研究院的上述主张,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案涉工程结算数额的问题。本案中,原告艺极棒公司已依约履行案涉合同,被告建筑设计研究院也应按约履行支付义务。本院根据原告艺极棒公司主张的《工程结算价格清单》,并结合案涉项目相关验收单进行核算,对上述《工程结算价格清单》中无验收单的移植无刺构骨球6、基础开挖0.01,翻地整地50进行扣减,经计算,案涉工程项目价格应为358455.15元。 但根据案涉合同约定,如原告艺极棒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完成委托事项的,每逾期一日,原告艺极棒公司应按合同总价万分之五/天支付违约金;原告艺极棒公司应承担的违约金或赔偿金或其他费用,被告建筑设计研究院有权在应付未付款中直接扣除。本案中,合同约定竣工日期为2022年5月6日,实际竣工验收日期为2022年5月25日,原告逾期交付19天,故原告艺极棒公司应承担的违约金为3405.32元(358455.15元×5÷10000×19天)。 此外,根据合同约定,合同总额的3%(10056.22元)作为质保金,质保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质保期为自原告艺极棒公司实际交付且被告建筑设计研究院验收合格后1年。案涉工程实际竣工验收日期为2022年5月25日,故质保金支付条件尚未成就。 再次,被告建筑设计研究院已向原告艺极棒公司支付工程款160090.1元。 综上所述,被告建筑设计研究院还应向原告艺极棒公司支付工程款184903.51元(358455.15元-3405.32元-10056.22元-160090.1元)。 关于原告艺极棒公司主张的利息。上述利息应当是指案涉合同中约定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但案涉项目因故原、被告双方之间就应支付价款金额及质保情况等一直存在争议,故对原告艺极棒公司主张的上述违约金,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被告建筑设计研究院主张的因原告艺极棒公司违约致使其产生律师费10000元、差旅费共计3318元。根据合同约定,如原告艺极棒公司未按合同约定竣工验收交付超过7日,原告艺极棒公司除需根据本合同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外,还需承担被告建筑设计研究院由此而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手续费、差旅费等);原告应承担的违约金或赔偿金或其他费用,被告有权在应付未付款中直接扣除。本案中,被告建筑设计研究院产生的律师费、差旅费等费用系因原告艺极棒公司向其主张案涉工程款项而产生,并非被告建筑设计研究院因原告艺极棒公司逾期完工而导致,故对被告建筑设计研究院主张的上述费用,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南昌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江西省艺极棒文化产业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84903.51元。 二、驳回原告江西省艺极棒文化产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660元,减半收取计2330元,由原告江西省艺极棒文化产业有限公司负担407元,由被告南昌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负担192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万 欢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