辛集市天久住宅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辛集市天久住宅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某某等执行异议之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赞皇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冀0129民初818号
原告:辛集市天久住宅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辛集市兴华路北段191号。
法定代表人:耿二新,任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牛春见,系河北沧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74年4月29日出生,住河北省石家庄市赞皇县。
第三人:赞皇县安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赞皇县槐泉路中段223号。
法定代表人:王薇,任执行董事。
原告辛集市天久住宅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第三人赞皇县安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8日立案。原告辛集市天久住宅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辛集市天久住宅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辛集市天久住宅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张 勇
人民陪审员 马 红
人民陪审员 蔡雪娇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日
书 记 员 米雪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