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辛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181民初458号
原告:***,男,汉族,1964年2月1日出生,住辛集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锦帅,河北一傲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代理。
被告:***,女,汉族,1969年5月10日出生,住辛集市。
被告:辛集市天久住宅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辛集市兴华路北段19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81745417863E。
法定代表人:耿二新。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辛集市天久住宅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赵晓翠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任丽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