辛集市天久住宅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辛集市天久住宅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辛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181民初2387号

原告:***,男,1969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辛集市。

被告:辛集市天久住宅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辛集市兴华路北段191号。

法定代表人:耿二新,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辛集市天久住宅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3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赵宝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刘 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