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辛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181民初397号
原告:***,男,1956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辛集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卿,河北海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5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辛集市清河湾F区。
被告:辛集市天久住宅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址:辛集市兴华路北段191号。
法定代表人:耿二新,任经理职务。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81745417863E。
原告***诉被告***、辛集市天久住宅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销对被告***、辛集市天久住宅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石双肖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赵文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