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弘盛环卫设备有限公司

烟台弘盛环卫设备有限公司与某某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0612民初640号
原告:烟台弘盛环卫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牟平区武宁街道办事处陡崖子村北、牟乳公路以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12593631536X。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霖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安,山东霖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毕亮,男,1966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牟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矫志勇,山东众成清泰(烟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烟台弘盛环卫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毕亮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8日立案。2020年4月27日原告烟台弘盛环卫设备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烟台弘盛环卫设备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烟台弘盛环卫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书记员*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