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弘盛环卫设备有限公司

烟台弘盛环卫设备有限公司与烟台太平洋消防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开发区分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612民初65号
原告:烟台**环卫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牟平区武宁街道陡崖子村北、牟乳公路以东。
法定代表人:毛广胜,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安,山东霖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曲行通,山东霖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烟台太平洋消防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开发区分公司,住所地烟台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路通发商城****。
负责人:隋昌勇,经理。
原告烟台**环卫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烟台太平洋消防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开发区分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5日立案。原告烟台**环卫设备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烟台**环卫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贺洪春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丛 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