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弘盛环卫设备有限公司

烟台太平洋消防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开发区分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612民初65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烟台弘盛环卫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牟平区武宁街道陡崖子村北、牟乳公路以东。
法定代表人:毛广胜,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安,山东霖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曲行通,山东霖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烟台太平洋消防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开发区分公司,住所地烟台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路通发商城****。
负责人:隋昌勇,经理。
解除保全申请人烟台弘盛环卫设备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烟台太平洋消防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开发区分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6日作出(2020)鲁0612财保562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烟台太平洋消防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开发区分公司银行账户存款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解除保全申请人于2021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烟台太平洋消防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开发区分公司银行账户存款50000元的冻结或解除其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扣押。
案件申请费520元,由烟台弘盛环卫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贺洪春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丛 媛